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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征收实施清单
  • 2020-11-22 14:20
  • 来源: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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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实施清单
实施机构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事项类型 实施编码 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性质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权力来源 父子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城市道路占用费(其他项目) 430418008W00 行政征收 1143112100662659X14430418008W00 县级 财综〔2012〕47号、湘发改价费〔2016〕716号 法定机关 0746--2370099 0746-3218132 法定本级行使 独立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土地复垦费征收 430418012W00 行政征收 1143112100662659X14430418012W00 县级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 〔2003〕42号) 法定机关 0746—3222293 0746-3218132 法定本级行使 独立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不及时补种的代补费征收 430418009W00 行政征收 1143112100662659X14430418009W00 县级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93号)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法定机关 0746—3222293 0746-3218132 法定本级行使 独立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对超限路段开展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等费用的征收 430418006W00 行政征收 1143112100662659X14430418006W00 县级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号)第10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制定的通行与加固方案以及签订的有关协议,对运输路线、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公路。 法定机关 0746—3222293 0746-3218132 法定本级行使 独立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费征收 430418011W00 行政征收 1143112100662659X14430418011W00 县级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11〕167号) 法定机关 0746-3252155 0746-3218132 法定本级行使 独立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考试费 430418004W00 行政征收 1143112100662659X14430418004W00 县级 1. 《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1号)                                                                       2.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717号);                                                                                    3.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 法定机关 0746-2370018 0746-3218132 法定本级行使 独立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过闸费的征收 430418014W00 行政征收 1143112100662659X14430418014W00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 除水利、能源部门在原通航河流建有水电站的船闸、升船机等按有关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免收费以外,船舶、排筏通过船闸、升船机等过船设施,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过闸费。过闸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共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在重新制定的征收和使用办法未颁布实施前,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法定机关 0746-2370018 0746-3218132 法定本级行使 独立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临时调用 430418002W00 行政征收 1143112100662659X14430418002W00 县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三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3.《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抢险、救灾、交通战备等应急运输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车辆实际使用单位应当对承担应急运输任务的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法定机关 0746-3252155 0746-3218132 法定本级行使 独立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道路客运车辆和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临时征用 430418001W00 行政征收 1143112100662659X14430418001W00 县级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第十条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抢险、救灾、交通战备等应急运输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车辆实际使用单位应当对承担应急运输任务的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法定机关 0746-3252155 0746-3218132 法定本级行使 独立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船舶登记费征收 430418015W00 行政征收 1143112100662659X14430418015W00 县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除公务船舶外,船舶登记机关按照规定收取船舶登记费。船舶登记费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外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以下列方式转往其本国或第三国的货物,均为国际过境货物

( 1)水运转水运;

( 2 ) 水运转铁路;

(3)铁路转水运。国际过境货物按实际发生的作业项目计收各项费用。

法定机关 0746-2370018 0746-3218132 法定本级行使 独立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占用费征收 430418007W00 行政征收 1143112100662659X14430418007W00 县级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法定机关 0746--2370099 0746-3218132 法定本级行使 独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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