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实施清单 | ||||||||||||||||||||||
实施机构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事项类型 | 实施编码 | 行使层级 | 实施依据 | 责任处(科)室 | 实施主体性质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行政相对人权利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 是否已有业务办理系统 | 已有业务系统名称 | 办结时限 | 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 结果名称 | 权力来源 | 父子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处罚 | 430218294W0Y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 安全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现场、邮寄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水路运输违反运输价格、运输票据管理行为的处罚 | 430218182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对违反运输价格、运输票据管理行为的处罚:(一)哄抬运价、超出规定费目、费率收取服务费用或者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的,按国家有关违反价格的处罚规定处理。(二)违反运输票据管理规定,不使用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的运输票据的,给予警告。(三)使用废票、回笼票或者无票据运输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四)伪造、私印、倒卖运输票据的,收缴其全部票据,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使用私印或者伪造票据的,收缴其票据,没收其非法收入。 | 安全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是 | 否 | 30 | 现场、邮寄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430218231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安全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现场、邮寄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处罚 | 430218193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许可的处罚。 | 安全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现场、邮寄 | 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处罚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属《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430218138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安全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现场自取、邮寄 | 行政处罚决议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处罚 | 430218159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议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处罚 | 430218305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现场、邮寄 | 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处罚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船舶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等的处罚 | 430218071W0Y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是 | 否 | 30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船舶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等的处罚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造成航标损毁的处罚 | 430218153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 安全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造成航标损毁的处罚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 430218151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8号,2017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修改,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船舶报废后,其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自报废之日起失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其船舶检验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 | 安全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现场、邮寄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 430218315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 安全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是 | 否 | 30 | 现场、邮寄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 430218072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现场、邮寄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未经批准,公共客运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运营,严重影响运营秩序以及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 430218131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五十六条 未经批准,公共客运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运营的,由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运营秩序的,由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吊销线路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 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吊销线路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99 | 0746--2370666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现场、邮寄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违反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 430218354W0Y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99 | 0746--2370666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现场、邮寄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违反《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430218063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发布,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具、设施不按规定设置统一标志、标牌的;(二)擅自中断营运或者改变营运线路,或者越线越站营运的;(三)随意丢站、拒载、甩客,违反乘客意愿中途将乘客移交他人运送或者服务态度恶劣的。 | 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99 | 0746--2370666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现场、邮寄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不符合条件的处罚 | 430218228W0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予以修改,2016年9月2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祁阳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现场、邮寄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擅自修改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的处罚 | 430218165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 公路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现场、邮寄 | 行政处罚决议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未经批准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430218241W0Y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22293 | 0746-3222649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否 | 否 | 90 |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告知送达、邮寄送达 | 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430218064W0Y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22293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是 | 否 | 90 |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 | 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430218360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22293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90 |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告知送达、邮寄送达 | 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造成公路损坏不报告的处罚 | 430218282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22293 | 0746—3238382 | 祁阳县公路局(浯溪镇康乐街7号)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否 | 否 | 90 |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告知送达、邮寄送达 | 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处罚 | 430218293W0Y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交通部令第2号)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22293 | 0746-3222649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否 | 否 | 90 | 直接送达国、留置送达、告知送达、邮寄送达 | 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 430218039W0Y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路政大队 | 授权组织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22293 | 0746-3222649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否 | 否 | 90 |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告知送达、邮寄送达 | 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处罚 | 430218354W07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99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处罚 | 430218354W03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99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未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从事非法运营的处罚 | 430218344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2005年长沙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第五十七条 未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从事非法运营的,由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租借线路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从事非法运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收缴其证件。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18132 | 0746--2370666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现场、邮寄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不按规定开展公共客运经营与服务的处罚 | 430218202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六十条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批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票价、车型、车辆数组织运营的;(二)变更线路、站点或者营业时间,未按规定告知乘车人的;(三)不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未使用统一车费凭证的;(四)将运营的出租汽车交与无服务资格证的人员运营的;(五)聘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客运业务的;(六)要求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七)城市公共客运设施不按规定设置统一标识标志的;(八)未保持运营车辆服务设施、服务标识标志齐全完好的。 第六十一条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未正确、及时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和停靠站点的;(二)公共汽车滞站揽客、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三)公共汽车因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未安排乘车人免费换乘同线路其他车辆的;(四)中途甩客的;(五)未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服务资格证的;(六)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七)无正当理由拒载或者空车候客时未展示空车标志,交接班或者暂停载客时未在规定位置展示暂停载客标志的;(八)未经乘车人允许故意绕道行驶或者另载他人的;(九)拒绝向乘车人提供当次有效车费凭证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机关 | 法人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99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 430218354W06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4第16号)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七)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99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是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处罚 | 430218354W04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七部委2016年第60号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99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处罚 | 430218335W0Y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1年第13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予以修改,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99 | 0746--2370666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430218354W09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4第16号)第四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三)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五)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六)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99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涂改、伪造、租借线路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从事非法运营的处罚 | 430218076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2005年长沙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第五十七条 未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从事非法运营的,由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涂改、伪造、租借线路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从事非法运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收缴其证件。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99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严重影响运营秩序或者造成乘车人权益重大损害行为的处罚 | 430218079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六十二条 有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所列行为,严重影响运营秩序或者造成乘车人权益重大损害的,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可以责令相关经营者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可以吊销相关经营者的线路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客运服务资格证。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99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430218354W02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七部委2016年第60号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99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430218354W08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16号令)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99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损坏、擅自迁移、拆除、改建、占用城市公共客运设施、擅自在城市公共客运站场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城市公共客运活动的处罚 | 430218271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五十九条 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吊销线路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99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处罚 | 430218335W02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1年第13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予以修改,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99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的处罚 | 430218354W1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99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 430218095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3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99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运营的处罚 | 430218174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2005年长沙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第六十条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批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票价、车型、车辆数组织运营的;(二)变更线路、站点或者营业时间,未按规定告知乘车人的;(三)不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未使用统一车费凭证的;(四)将运营的出租汽车交与无服务资格证的人员运营的;(五)聘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客运业务的;(六)要求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七)城市公共客运设施不按规定设置统一标识标志的;(八)未保持运营车辆服务设施、服务标识标志齐全完好的。 第六十一条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未正确、及时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和停靠站点的;(二)公共汽车滞站揽客、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三)公共汽车因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未安排乘车人免费换乘同线路其他车辆的;(四)中途甩客的;(五)未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服务资格证的;(六)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七)无正当理由拒载或者空车候客时未展示空车标志,交接班或者暂停载客时未在规定位置展示暂停载客标志的;(八)未经乘车人允许故意绕道行驶或者另载他人的;(九)拒绝向乘车人提供当次有效车费凭证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99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处罚 | 430218354W0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99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 430218335W0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1年第13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予以修改,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99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 430218077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99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处罚 | 430218354W05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16号令)第五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三)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99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处罚 | 430218011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4年第16号) 第五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三)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99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出租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 430218010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14年第16号) 第四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 (六)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99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违规收费的;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处罚 | 430218354W1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七部委2016年第60号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99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客运车辆的处罚 | 430218205W0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六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可以根据相关行业协会的申请,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统一公布可以按照普通货物实施道路运输管理的危险货物。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违反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规定的处罚 | 430218203W0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2016年第666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八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包车客运经营者(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不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的处罚 | 430218253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九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2.《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湖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包车客运经营者(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不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以及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处罚 | 430218168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9号)第五十条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客货运输经营者违反规定拒不接受处理的处罚 | 430218110W0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客货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接受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发给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并责令当事人七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处罚。违法行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处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违法行为当事人接受处理、处罚后,所扣证件应予交还。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总成及总成的零部件维修机动车的处罚 | 430218167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总成及总成的零部件维修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其报废车辆和总成及总成的零部件,交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2.《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三)、(四)项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使用假冒伪劣和已报废的零部件维修机动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零部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430218310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正,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予以修改,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议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 430218070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430218133W0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客运经营者对较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处罚 | 430218302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对较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事故车辆的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和该车辆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同时责令该经营者进行整改。
营运驾驶员因发生较大行车安全事故被依法吊销从业资格证的,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从业资格证;因发生重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被依法吊销从业资格证的,终生不得重新申请从业资格证。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 430218223W0Y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八十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 430218260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6次修正)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30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行为的处罚,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430218203W03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6.《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7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 | 430218205W0Y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六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可以根据相关行业协会的申请,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统一公布可以按照普通货物实施道路运输管理的危险货物。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现场、邮寄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 430218246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6次修正)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予以修改,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予以修改,2016年9月2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或者未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超越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核定载重量载运旅客或者货物;使用货船载运旅客;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处罚 | 430218051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一)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或者未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二)超越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核定载重量载运旅客或者货物;(三)使用货船载运旅客;(四)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运输危险货物。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 430218092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八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 430218252W03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处罚 | 430218275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九十条第二项 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2.《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湖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班线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及停靠点运行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以及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430218187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 430218156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现场、邮寄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 430218122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九十条第六项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处罚 | 430218263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予以修改,2016年9月2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处罚 | 430218222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第五十条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 430218183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12日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予以修改,2016年4月2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430218349W0Y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正,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予以修改,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430218129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5年9月6日发布的《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828号)、1998年11月26日发布的《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8号)、1995年5月9日发布的《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5年第2号)、2000年4月27日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0〕225号)、1993年5月19日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同时废止。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是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430222002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电子维修档案,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在经营场所悬挂规定的证件或者未公示规定的项目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三)、(四)项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使用假冒伪劣和已报废的零部件维修机动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零部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是 | 否 | 60.0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属《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430218244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予以修改,2012年3月3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擅自减少学时或者培训内容的;(二)聘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的; (三)不在核定的教学场地或者指定的教练路线进行培训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违反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的处罚 | 430218259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予以修改,2016年9月2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 | 430218316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52155 | 0746--2370666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现场、邮寄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430218346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予以修改,2012年3月31日施行)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430218057W0Y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予以修改,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是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 | 430218312W02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违反《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处罚 | 430218250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二)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三)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四)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五)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的处罚 | 430218348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6次修正)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违反经营管理规定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430218252W0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班线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及停靠点运行的; (二)包车客运经营者(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不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的; (三)班线客运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停止或者终止班线经营的。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九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危险货物运输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是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的处罚 | 430218066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擅自减少培训学时或者培训内容、不在核定的教学场地或指定的教练路线进行培训的处罚 | 430218299W0Y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擅自减少学时或者培训内容的; (二)聘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的; (三)不在核定的教学场地或者指定的教练路线进行培训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再具备原许可时的安全条件继续经营的处罚 | 430218270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再具备原许可时的安全条件继续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430218050W0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六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可以根据相关行业协会的申请,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统一公布可以按照普通货物实施道路运输管理的危险货物。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430218290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016年36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430218279W0Y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八条 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5年9月6日发布的《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828号)、1998年11月26日发布的《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8号)、1995年5月9日发布的《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5年第2号)、2000年4月27日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0〕225号)、1993年5月19日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同时废止。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现场、邮寄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430218054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 430218221W0Y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现场、邮寄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乘客的处罚 | 430218093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九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的转让方和接受方的处罚 | 430218233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属《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430218307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6次修正)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维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悬挂规定的证件或者未公示规定的项目的处罚 | 430218312W0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在经营场所悬挂规定的证件或者未公示规定的项目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已报废的零部件维修机动车的处罚 | 430218049W0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从事机动车维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占用公共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作业; (二)不得承修报废或者列入国家强制报废范围的机动车; (三)不得拼装或者擅自组装机动车; (四)不得回收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及其他零配件; (五)不得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机动车的颜色、结构、构造和特征; (六)废水、废油、废气、机械噪音、固体废弃物的处置,不得污染环境; (七)不得虚报、擅自减少维修作业项目或者擅自更换零配件; (八)不得采用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经营者维修机动车使用的配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海关、商检证明; (二)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的标识; (三)包装和商标标识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四)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应当有许可证或者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禁止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和报废的零部件。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三)、(四)项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使用假冒伪劣和已报废的零部件维修机动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零部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违反《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处罚 | 430218216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2003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第二十条 驾驶员培训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无教员证的人员从事驾驶员培训教学的; (二)未配备满足教学需要数量的教练车或者每辆教练车安排的学员人数超过规定的; (三)将报废车、拼装车或者技术状况达不到等级标准的其他车辆用作教练车的; (四)擅自修改授课内容或者减少教学课时的; (五)对未进行培训或者未进行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学员发给培训结业证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 430218080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现场、邮寄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 430218186W0Y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处罚 | 430218299W0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擅自减少学时或者培训内容的; (二)聘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的; (三)不在核定的教学场地或者指定的教练路线进行培训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货运经营者违规超限运输的处罚 | 430218303W0Y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危险化学品非法托运的处罚 | 430218050W0Y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的处罚 | 430218279W0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 430218105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属《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430218126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6次修正)第八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部令2016年第35号第4次修正,2016年4月11日施行)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4.《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予以修改,2012年3月31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班线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及停靠点运行的; (二)包车客运经营者(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不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的; (三)班线客运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停止或者终止班线经营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处罚 | 430218277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 | 430218349W0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 | 430218178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部令2016年第35号第4次修正,2016年4月11日施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未经许可设立站点为客运车辆提供停车候客、组织客源等经营活动的处罚 | 430218185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予以修改,2012年3月31日施行)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设立站点为客运车辆提供停车候客、组织客源等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货运经营者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处罚 | 430218023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2第1号)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 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 , 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 , 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 | 430218254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6次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部令2016年第35号第4次修正,2016年4月11日施行)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予以修改,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予以修改,2016年9月2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属《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430218127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6次修正)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发行出站的处罚 | 430218172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部令2016年第35号第4次修正,2016年4月11日施行)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430218186W0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九十一条 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含客运和货运)车辆的处罚(含放射性物品) | 430218228W0Y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予以修改,2016年9月2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现场、邮寄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不符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处罚 | 430218292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四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的处罚 | 430218164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 430218278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现场、邮寄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430218057W0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予以修改,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是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 430218144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现场、邮寄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 | 430218154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 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以及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 430218055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430218089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6次修正)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超越许可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 | 430218203W02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6.《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7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 430218067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企业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或者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 430218314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016年36号)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430218298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现场、邮寄 | 行政处罚决议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的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430218203W0Y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6.《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7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罚 | 430218096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12日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予以修改,2016年4月21日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430218189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 430218221W0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 , 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处 3000 元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 430218252W02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 | 430218223W0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430218291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予以修改,2016年9月2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 430218177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违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处罚 | 430218336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被吊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 430218264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 430218240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处罚 | 430218258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430218069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部令2016年第35号第4次修正,2016年4月11日施行)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现场、邮寄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 430218134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九十条第五项 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430218133W0Y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016年36号)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处罚 | 430218155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现场自取、邮寄 | 行政处罚决议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430218104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252155 | 0746--2370666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现场、邮寄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的处罚 | 430218252W0Y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430218251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5.《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7号)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现场、邮寄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 430218229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没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等行为的处罚 | 430218033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1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的处罚 | 430218188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2.《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班线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及停靠点运行的; (二)包车客运经营者(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不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的; (三)班线客运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停止或者终止班线经营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 | 430218312W0Y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不符合条件的处罚 | 430218228W02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予以修改,2016年9月2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旅客提供服务的处罚 | 430218284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 430218197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令)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经维修质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交付使用、擅自更换零配件的处罚 | 430218143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虚报、擅自减少维修作业项目或者擅自更换零配件的,责令补偿托修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未经维修质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交付使用的,按机动车每辆次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430218048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现场、邮寄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 430218047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 (二)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三)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四)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五)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六)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四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现场、邮寄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430218049W0Y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现场、邮寄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 430218225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议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班线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及停靠点运行的处罚 | 430218106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九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现场、邮寄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未取得相应资质许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等运输经营的处罚 | 430218364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016年36号)第五十七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三十八条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是 | 否 | 30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处罚 | 430218267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正,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52155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处罚 | 430218306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 430218313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 430218237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现场、邮寄 |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430218128W0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第四十六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 第四十八条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 430218226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督管理权的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承担机动车船年检的资格。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检测的处罚 | 430218027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第三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 第三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提倡盲样管理。 第三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重视科技进步,及时更新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 第四十九条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试验检测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证明的处罚 | 430218219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430218140W0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第十九条 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船舶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的处罚 | 430218071W03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处罚 | 430218218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 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前款规定。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处罚 | 430218040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第二十七条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处罚 | 430218300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 430218160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处罚 | 430218170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正,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伪造或涂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未持有或持有失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处罚 | 430218002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 年 第 7 号)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核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时,除查验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外,可以就本规则第六条所述的要素对船舶的实际状况进行现场核查。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防阵风防台风工作的处罚 | 430218091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2003年5月9日交通部令2003年第3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港口企业未按本规定组织、实施防风防台工作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置明显标志、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的处罚 | 430218022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五)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 430218128W02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 第四十六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 第四十八条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430218215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处罚 | 430218255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港口经营人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处罚 | 430218009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第四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港口经营人违反港口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的处罚 | 430218357W0Y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现场、邮寄 | 港口经营人违反港口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的处罚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 | 430218235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现场、邮寄 | 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处罚 | 430218304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2.《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现场、邮寄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船舶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处罚 | 430218071W02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违反污染物管理规定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430218293W0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处罚 | 430218334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2002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处罚 | 430218296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现场、邮寄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从事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未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处罚 | 430218357W0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的处罚 | 430218017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 | 430218083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2011年1月1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正)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用的处罚 | 430218019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者在港口外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拒绝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430218169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继续经营的处罚 | 430218041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继续经营的,由有管辖权的港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违反船舶、浮动设施登记管理秩序的处罚 | 430218001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09号)第二十六条 涂改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检验证书的,船检局或者其委托的检验机构有权撤销已签发的相应证书,并可以责令改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第二十七条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拒绝或阻挠船舶安全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 430218008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二)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三)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四)船舶在纠正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的;(五)未按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将船舶在境外接受检查和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六)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七)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处罚 | 430218078W0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2011年1月1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正)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为未经船员注册的人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情形的处罚 | 430218003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7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0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为未经船员注册的人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或者未经船员用人单位同意,为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三)以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业务; (四)严重侵害船员的合法权益,或者当所服务船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不履行法定义务。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处罚 | 430218355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处罚 | 430218288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5号令)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 430218209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未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的处罚 | 430218082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拒绝或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罚 | 430218021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船舶安全监督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配合。指派的配合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按照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上级下放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船舶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 | 430218078W02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2011年1月1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正)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以及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处罚 | 430218295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 430218343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处罚 | 430218265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处罚 | 430218340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2002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引航机构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引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处罚 | 430218016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未按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处罚 | 430218020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第三十三条 在军港、渔港内从事相关水上水下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处罚 | 430218328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2002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擅自设置的引航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 引航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引航具体范围,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引航业务发展需要商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直辖市除外)审核后,报交通部批准。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及与公告内容不符的处罚 | 430218034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二)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处罚 | 430218035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09号)第二十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检验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撤销其检验资格:(一)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二)擅自降低规范要求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三)未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船舶、设施检验;(四)未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六)在检验发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处罚 | 430218059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予以修改)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处罚 | 430218071W0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三)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 | 430218148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中国籍船舶未按照规定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处罚 | 430218236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中国籍船舶未按照规定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未取得许可证或使用非法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未按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处罚 | 430218006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二)许可证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三)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四)未按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处罚 | 430218149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许可的处罚。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的处罚 | 430218121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处罚 | 430218317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年第10号公布,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 非经常性地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和处于试生产阶段的港口设施,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不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但应当采取适当的保安措施来达到保安要求。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港口设施采取的保安措施是否适当进行现场监管。第七十九条 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港口设施,不得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处罚 | 430218322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30 | 现场、邮寄 |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处罚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违反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430218331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 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者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二)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应当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者拆除标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除责令其限期补设外,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如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四)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碍航物体,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相当于清除费用2倍的罚款。违反同条第二款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 430218234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处罚 | 430218111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430218018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一)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二)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430218256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予以修订,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越权审批、核准或擅自简化公路水运建设基本建设程序的处罚 | 430218103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者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航道建设从业单位不遵守航道建设基本程序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2370018 0746—3222293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不按图纸或技术标准施工等违法行为、未对建筑材料等进行自检的处罚 | 430218345W0Y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430218191W0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430218084W0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六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交通工程设计、未按照交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交通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 430218272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430218081W0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430218026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等,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或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处罚 | 430218005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6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发布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二)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三)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四)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430218088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3.《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证明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处罚 | 430218212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 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 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 (一) 项、第 (三) 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处罚 | 430218207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6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430218038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430218162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 430218227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14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检测的处罚 | 430218338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改,2017年10月7日施行)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末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的处罚 | 430218075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交通建设工程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430218025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430218124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 430218211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七部委令第30号)第七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建设单位存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430218176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号)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430218123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号)第三十一条 质监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委托具备资格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对国家重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鉴定中的检测工作,交通部可以委托质监机构跨地区选择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430218273W02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1年第6号)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违反本办法,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处罚 | 430218199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十四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14号) 第五十二条 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430218213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改,2017年10月7日施行)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是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430218190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处罚 | 430218139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公路建设项目擅自施工的处罚 | 430218102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义务的处罚 | 430218031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的处罚 | 430218210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七部委令第30号)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处罚 | 430218191W0Y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430218273W0Y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七部委令第30号)第七十四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14号)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四十七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地方保护的或者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歧视待遇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工程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430218013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泄露标底的处罚 | 430218200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七部委令第30号)第七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中标无效。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是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交通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 430218337W02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从业单位的处罚 | 430218037W03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430218084W0Y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六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4.《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四十五条 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办法。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因素包括评标价、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设计文件的优化建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430218074W0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关于运输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430218028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将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指定分包指定采购,任意压缩工期的处罚 | 430218206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430218329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七部委令第30号)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430218087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十二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 4.《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14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交通建设工程的处罚 | 430218175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430218042W0Y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六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3.《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顺序和内容逐项完成评标工作,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以及评分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载明。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430218262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修改设计的处罚 | 430218014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处罚 | 430218337W0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430218037W02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公路建设项目未组织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430218052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处罚 | 430218007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处范围的,由质安监管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处罚 | 430218362W0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过错造成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 430218012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430218074W0Y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430218029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拖欠分包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乱占土地;在变更设计中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 | 430218094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14号)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分包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乱占土地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变更设计中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430218157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 430218108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3年第3号)第四十五条 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办法。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因素包括评标价、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设计文件的优化建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顺序和内容逐项完成评标工作,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以及评分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载明。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投标文件数量和评标方法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根据前款规定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为评标专家库专家,招标人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数量。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证明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 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5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进行处罚。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四)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出售时限、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少于规定时限的; (五)在规定时限外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的商业贿赂,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有上述违规行为,则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及《招标投标法》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以及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处罚 | 430218163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将公路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从业单位的处罚 | 430218058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18132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430218273W03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430218345W0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事项。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交通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430218273W0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五十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处罚 | 430218320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造价工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予注销资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430218090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两个以上交通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430218015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430218327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430218024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处罚 | 430218100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处罚 | 430218362W0Y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4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430218042W0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1年第6号)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顺序和内容逐项完成评标工作,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以及评分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载明。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430218030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430218032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430218135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430218318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改,2017年10月7日施行)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430218086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改,2017年10月7日施行)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 430218224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430218073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七部委令第30号)第七十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处罚 | 430218294W0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 | 430218303W0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承运人停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按照公路赔偿标准予以赔偿。 5.《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6.《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2号令)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22293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430218171W0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22293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430218064W09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22293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处罚 | 430218036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第62号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且总长度超过28米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22293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430218181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22293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阻碍公路建设或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处罚 | 430222003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三条 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处罚规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22293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是 | 是 | 道路运输信息管理系统 | 60.0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或者未经批准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处罚 | 430218064W02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22293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 430218239W0Y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22293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 430218117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22293 | 0746-3222649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90 |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告知送达、邮寄送达 | 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 | 430218064W14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593号)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593号)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4.《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该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6.《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7.《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22293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430218064W03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22293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430218064W0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22293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在禁止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范围内采砂的处罚 | 430218359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22293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 430218065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22293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 430218239W0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22293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涂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430218068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22293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 430218150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22293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 430218064W13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22293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悬挂非公路标志等设施的处罚和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 430218039W02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22293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处罚 | 430218152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22293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未经批准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 430218241W02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22293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430218064W04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22293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430218241W0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22293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 430218064W1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22293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租借、转让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430218269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22293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 430218118W0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22293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 430218039W01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22293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危及农村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活动的处罚 | 430218293W04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19号)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第六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第(二)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省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3号)第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坏公路、危害公路安全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一)在公路桥梁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二)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三)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四)在公路上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焚烧废弃物、抛洒或堆放物品、倾倒渣土垃圾或者设置其他障碍;(五)在公路上洗车、设点修车、打场晒粮、圈养牲畜;(六)在公路上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开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七)损坏公路、危害公路安全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行为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除《公路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公路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第(六)项。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22293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430218064W1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22293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430218147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22293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 430218120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22293 | 0746-3222649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0 | 否 | 否 | 90 |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告知送达 | 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拒缴、逃缴车辆通行费的处罚 | 430218325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2年7月31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公布,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予以修改,2012年3月3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逃缴车辆通行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并处应缴车辆通行费五至十倍的罚款;对故意堵塞车道妨碍车辆正常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车辆强制停放至指定地点依法进行处理。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22293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430218064W12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22293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430218356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22293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 | 430218239W02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22293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430218352W00 | 行政处罚 |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 县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改,2017年10月7日施行)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46-3230217 | 0746-3218132 |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否 | 否 | null |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