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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通知
  • 2022-07-27 11:56
  • 来源: 祁阳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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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股(室),高新区分局、执法大队、应急救援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祁阳县委办公室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祁阳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祁办2019〕34号)的规定,祁阳市应急管理局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祁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的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事项如下:

一、执法主体

祁阳市应急管理局

二、执法人员

祁阳市应急管理局现有持湖南省行政执法证人员27人,详见附件。

三、执法职责

1.依法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2.依法行使全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市直单位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3.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依法组织指导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5.依法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应急教育和培训;依法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经常性维护和保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立即组织抢救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6.依法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依法扣押用于违反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权。

7.依法负责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

8.根据授权或者委托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9.依法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10.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四、执法权限

本局行政执法工作仅限于本区域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五、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二)行政法规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规章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5.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6.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0.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1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1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15.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6.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17.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8.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9.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21.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2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2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8.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9.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30.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3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3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违法行为发生;(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3)属于本机关管辖;(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司法机构统一制发,省级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凡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3.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4.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本组织的印章。

  (二)听证程序

  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三)送达与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救济途径

1.监督电话:0746-3238382。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祁阳市长虹街道复兴路祁阳市司法局;电话:0746-3222209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南津中路46号;电话:0746—6330303

祁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1月24日

附件:

祁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示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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