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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祁政复决字〔2021〕5号
  • 2021-10-28 16:42
  • 来源: 祁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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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林19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XXXX0036,住北京市XX区XX街

被申请人:祁阳县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甘小玲,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不服,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2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申请人称:2002年,祁阳县人民政府决定以户为单位征收祁阳县原种场土地和房屋,为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预留了住房建设用宗地,共计650宗预留地,每宗土地面积117.6㎡。自此之后,申请人祖母李XX的房屋和原种场整体被纳入红线控制范围,禁止改善房屋居住条件,长达近20年时间。2018年10月31日祁阳县原种场片区开发安置建设指挥部作出的《关于解决原种场5队土地及房屋征收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了符合安置条件的以户为单位,按照一户两宗地进行安置,安置地点原则上在原种场五队范围内万寿路临街两旁。而政府要求回购“650宗预留地”,每宗地评估价为55.9万元。另根据《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可计算出对李XX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搬家、过渡、果树青苗的补偿金合计为16.8214万元。由于一直未能与征收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李XX遂于2020年5月1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关于落实原种场五队李XX房屋和土地征收安置的报告》的申请,请求被申请人作为祁阳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单位履行其补偿安置的职责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其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公正作出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李XX在原种场五队有一座33.58㎡的土木屋,另违规搭建砖木铁皮房11.79㎡,铁皮棚8.17㎡。李XX已于2020年12月死亡,截至目前其近亲属仍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房屋现未拆除,不存在对其安置和补偿的问题。二、根据《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李XX不符合安置两宗地的条件。李XX1999年12月将户口并入三子李X红户上,因此李X红享有650宗预留地一宗,而李XX作为并户呈报县原种场指挥部。在此次原种场5队征地拆迁过程中,就全场120多户的并户和未分户的安置处理方法按《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2点的规定进行。现李XX已死亡,无需再对其进行房屋安置。三、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是祁阳县人民政府,被申请人只是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申请人将被申请人作为复议主体不适格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本机关复议查明:祁阳县人民政府2017年8月9日印发祁阳县原种场区域土地综合开发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原种场土地进行预征收。申请人祖母李XX生前系原种场五队村民,在原种场五队有一座土木屋,该房屋在预征收范围内。祁阳县原种场指挥部对其房屋、附属设施、青苗及其它补偿《祁阳县原种场区域土地综合开发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清算,但李XX未予签名认可,李XX生前亦未能就其房屋征收与征收部门达成协议,该房屋目前保持原状,尚未被征收。

2020年5月15日,李XX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关于落实原种场五队李XX房屋和土地征收安置的报告》,请求其落实在万寿路临街的安置宗地与其他补偿。被申请人未作出书面答复。XX2020年12月死亡申请人作为李XX的近亲属,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李XX的土木屋所处地段的土地征收申请尚未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机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中明确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起诉不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行为的,应当以依法享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法定职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征收单位仅具有签订行政协议的法定职权,不具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因此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6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3.不服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行为,以市、县人民政府为被告,还是以征收管理部门为被告。

答: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起诉不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行为的,应当以依法享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法定职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

当事人起诉不依法履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义务行为的,应当以依法享有签订补偿协议法定职权的征收管理部门为被告。

理由: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适格被告,是依法享有相应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法享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法定职权的机关,均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管理部门仅仅具有签订行政协议的法定职权,不具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适用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的行政行为,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根据该条规定并不能得出诉不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行为,适格被告是征收管理部门的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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