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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祁政复决字〔2021〕7号
  • 2021-10-28 16:44
  • 来源: 祁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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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盛19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XXXX51,住祁阳市XX镇XX村X组

被申请人:祁阳市自然资源法定代表人:甘小玲,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18以下简称《答复不服,于2021年4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426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申请人称:2021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祁阳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希望了解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上正在实施的衡永高速公路祁阳段建设项目征地合法性2021323被申请人作出了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答复》未对请求公开的征地批文资料予以公开,且未说明不予公开的原因,属于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13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在地上正在实施的衡永高速公路祁阳段建设项目的有关信息。2021年3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了《答复》,向申请人公开了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征地红线图、拟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资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信息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征地公告、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征地调查确认表、征地补偿登记材料等相关信息,经被申请人检索查找,确认这些资料不存在,并已在《答复》中说明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等信息,因其中包含涉密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并已在《答复》中说明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地批文信息因衡永高速公路祁阳段建设项目征地手续正在办理中,征地批文未下达,因此尚无征地批文,但《答复》中遗漏了该项内容。鉴于《答复》中对征地批文此项申请公开信息进行答复,确有瑕疵,但并非申请人所称行政不作为情形,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复议查明:20213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6份《祁阳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征地批文及“一书四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资料;2.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征地补偿登记材料;4.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5.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6.项目用地预审意见。2021年3月23日,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六项内容,被申请人作出了答复,向申请人公开了第1项中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征地红线图,第2项中的拟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第5项与第6项的全部信息;第1项中的征地调查确认表、第2项中的征地公告、第3项征地补偿登记材料、第4项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因不存在,所以未向申请人公开。但是《答复》中遗漏了第1项中的征地批文资料,既未公开有关信息,也未说明理由,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属于没有依法履行答复职责的行为,于2021年4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履行了答复职责,该《答复》是否应当撤销。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遗漏了申请人的1项申请公开信息中的征地批文资料存在瑕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可以公开的,被申请人已在《答复》中向申请人公开。虽然被申请人既未公开1项申请公开信息中的征地批文,也未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的确存在瑕疵,但并非申请人所称行政不作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就遗漏部分(即1项申请公开信息中的征地批文资料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人民政府

2021621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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