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文书公开
分享到:
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祁政复决字〔2021〕6号
  • 2021-10-28 16:43
  • 来源: 祁阳市人民政府
  • 作者:
  • 【字体:   

申请人:X月19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XXXX95,住湖南省祁阳市XX镇X队

被申请人:祁阳市自然资源法定代表人:甘小玲,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14以下简称《答复不服,于2021年3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42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二)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提交的《祁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申请的内容进行公开

申请人称:20212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祁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希望了解房屋所在地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信息。202139被申请人作出了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其答复职责,且提供的答复材料不符合申请人所提要求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为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公正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1年2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在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信息。2021年3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了《答复》,向申请人公开了涉案工程的补偿方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资料。对于申请公开房屋征收决定等相关资料的事项,经被申请人检索查找,确认相关资料不存在,且此项事项已在对申请人女儿X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012号予以答复。对于申请公开XXX队农民安置户名单及安置户宗地数明细表的事项鉴于此事项已公开,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已告知申请人获取途径对于申请公开每个安置户户籍房屋合法产权等证明材料的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7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此项不属于依申请公开内容,不予公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复议查明:20212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祁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以下事项:1.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范围用地红线图等资料;2.依据补偿方案补偿安置XX场X队农民的全部安置户名单;3.XX场X队范围内XX路两旁的214宗安置用宅基地(共计12栋),214宗安置用地补偿分配到每个安置户的宗地数明细表;4.补偿每个安置户货币55.9万元的依据:每个安置户的户籍、房屋合法产权等证明材料;5.补偿每个安置户宗地安置的依据:每个安置户的户籍、房屋合法产权等证明材料。2021年3月9日,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五项事项,被申请人作出了答复,向申请人公开了补偿方案、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资料,并告知其第1项申请事项中的房屋征收决定不存在无法公开,第2、3项申请事项已在XX场X队对外公开,请申请人自行查阅、获取,第4、5项申请事项因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范围所以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没有依法履行其答复职责,且提供的答复材料不符合申请人所提要求,于2021年3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履行了答复职责。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逐一作了答复,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可以公开的,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公开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第4、5项申请事项,在《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依申请公开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16〕363号)中明确不动产登记资料、户籍信息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所调整的范围。为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当。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人民政府

2021524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依申请公开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16〕363号)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祁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E-mail:qy3219980@163.com  联系电话:0746-3263666
版权所有:祁阳政府网   备案号:湘ICP备05013890号  湘公网安备:43112102000120  网站标识码:4311210015号

  • 湖南省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