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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2号
  • 2019-07-09 10:36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祁阳分局
  • 作者:永州市生态环境祁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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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环罚字〔2019〕62号

祁阳县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指挥部:

地址:祁阳县经济开发区白竹新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4日对你指挥部负责建设的祁阳县城南污水处理厂工程(现更名为祁阳县白竹污水处理厂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指挥部对该工程进行了技改,总投资1300万元,你指挥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指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25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字〔2019〕81号)告知你指挥部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指挥部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指挥部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小写:¥13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祁阳村镇银行

户名:祁阳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0855119110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指挥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祁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祁阳分局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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