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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环罚字〔2020〕55号
  • 2020-12-21 09:22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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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75593588H

地址: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韶山东路28号金海大厦2栋1单元1101001号

法定代表人:曹刚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0年125日对你公司分包建设的位于祁阳县的永州祁阳白果市风电场11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19年9开始开工建设该建设项目,总投资872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为输变电工程类,属于报告表项目,你公司没有向环保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8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字〔2020〕8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2、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

佰元整(小写:¥872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祁阳村镇银行

户名:祁阳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0855119110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祁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2020年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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