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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祁环罚字〔2020〕48号
  • 2020-12-01 16:11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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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善平废品收购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1MA4MFCTH2Y

身份证号码:432930********1433

地址:祁阳县唐家岭村十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0年922日对你在祁阳县唐家岭村十组开办的收购店进行了检查,发现你收购店废塑料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4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字〔2020〕68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祁阳村镇银行

户名:祁阳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0855119110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祁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2020年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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