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观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PGQ6U94
地址:祁阳县黄泥塘镇观马村7组
法定代表人:唐鹏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原料棚未建围挡、部分原材料露天堆放。2、破碎车间未密闭、传输带未密闭。2020年10月13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于10月23日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11月23日复查时发现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仍未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28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字〔2020〕7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小写:¥4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祁阳村镇银行
户名:祁阳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0855119110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祁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