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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环罚字〔2020〕53 号
  • 2020-12-21 09:17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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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观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PGQ6U94

地址:祁阳县黄泥塘镇观马村7组

法定代表人:唐鹏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010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原料棚未建围挡、部分原材料露天堆放。2、破碎车间未密闭、传输带未密闭。2020年10月13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于10月23日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11月23日复查时发现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仍未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有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证。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928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告字〔20207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小写:¥4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祁阳村镇银行

户名:祁阳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0855119110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祁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6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202012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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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祁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E-mail:qy3219980@163.com  联系电话:0746-3263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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