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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环罚字〔2020〕56号
  • 2020-12-25 13:49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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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金旗页岩砖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M6ADD33

地址:湖南省祁阳县大忠桥镇白毛窝村三

法定代表人:蒋先塔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原材料(页岩矿石)未进原料棚,未采取围挡、密闭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020年3月27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0年121日对公司进行了查,发现公司一直未改正到位。

以上违法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5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字〔2020〕78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笫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小写:4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祁阳村镇银行

户名:祁阳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0855119110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祁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2020年12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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