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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祁)字〔2021〕2号
  • 2021-05-25 16:28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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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羊角塘镇鑫鸿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1MA4R805B45

地址:永州市祁阳县羊角塘镇平安村17组

经营者:黄太安

身份证号码:431121******5519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5日对你农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农场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畜禽养殖废水从集粪池渗漏外排,流入滚水坝,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违法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祁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49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祁)告字〔2021〕2号)告知你农场享有听证权和陈述申辩权。你农场于2021年4月13日向我局提交了《祁阳县羊角塘镇鑫鸿家庭农场关于减免行政处罚的申请》请求减免行政处罚。鉴于农场积极主动配合,及时整改并消除环境污染,经我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按照法定额度对你农场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经我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农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小写:¥30000.00元)。

限你农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永州市财政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18473651101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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