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回应
来信主题: |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问题 | ||||
收文单位: | 市长信箱(祁阳) | 来信时间: | 2015-09-12 | ||
来信类型: | 咨询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
信访内容: | 您好,请问在什么情况下要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
回文单位: | 县房产局 | 办理时间: | 2015-09-12 | ||
内容: |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1)买卖;(2)互换;(3)赠与;(4)继承、受遗赠;(5)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6)以房屋出资入股;(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人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1)登记申请审批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4)能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协议、公证书、生效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原件) | ||||
相关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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