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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祁祁阳市巧玲副食商行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香蕉的行为的核查处置结果公示
  • 2025-02-28 15:39
  • 来源: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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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8日,本局委托湖南云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祁阳市巧玲副食商行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抽样名称:香蕉,抽样数量(含备样):3.09kg,备样数量:1.55kg,单价:8/kg,抽样单编号:XBJ24431181567731290。经湖南云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后,于20241111日出具了编号No:NSTS SJ(2024)115-8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1113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与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的权利,当事人经营者现场签收,当事人在复检期内未提出申请复检。本局于20241126日予以立案调查。202412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蒋菊花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经监督抽检农药残留不合格的香蕉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为依法设立的市场主体,2024107日当事人从祁阳市的经销商柏永红处购进该香蕉。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购进票据和进货产品的检验报告。该批香蕉共进购9kg,进购价5/kg,进货金额共45元;当事人进购的9kg香蕉中,3.09kg用于抽检,剩余5.91kg向消费者售出,抽检和向消费者出售的价格均为8/kg。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香蕉经监督抽检,其吡虫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执法人员采信当事人陈述,计算当事人经营的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香蕉的货值金额为72元,违法所得为72元。

20252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祁市监罚告〔202535号,依法告知了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对拟作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当事人主动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经监督抽检噻虫胺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香蕉,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其经营规模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裁量基准中的减轻情形:“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所列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 食品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2元;

2.处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072元。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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