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8日,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局同抽样单位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抽样人员依据本局本年度监督抽检计划对祁阳市老彭蔬菜批发部西区店的小米椒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名称:小米椒,抽样数量:3.20kg,备样数量:1.45kg,该批小米椒经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检验,依据该检测机构出具的编号NO:TPCJ24033385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小米椒所检项目:镉(以Cd计)项目为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编号:NO:TPCJ24033385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复检期内未提出申请复检。
2024年1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在其经营场所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24年9月28日批次的小米椒。2024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许梦思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办案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小米椒经抽样抽检不合格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11月21日,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2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28日通过第三方代购从广西桂林万禾冷链物流园综合交易二区G2-32号进购15件,每件10KG的小米椒,当事人提供了采购单据,小米椒每公斤进购价6.8元/KG,进购价共计1020元,销售价85元/件,共计销售价格为:15x85=1275元,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向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该批次小米椒果蔬农残快速检测记录表、进购单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9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店内摆放的小米椒进行了监督抽检,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椒所检项目:镉(以Cd计)项目为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0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蔬菜摆放区检查未发现有该批次的小米椒,经对当事人询问,该批次的小米椒,已于当日销售完,零售价为8.5元/kg。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采信,并将之作为行政处罚时计算涉案货值和违法所得的依据。经计算当事人不合格批次的小米椒涉案货值1020元,违法所得为 1275 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经监督抽检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小米椒,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小米椒(GB2762-2022)的违法行为。
鉴于执法人员在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湖南省局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查询,确认当事人为初次违法,同时当事人在购进小米椒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能提供其产品进货来源,截至目前,本局还未接到关于相关情况投诉及反馈,在执法人员送达小米椒抽检报告的同时,当事人在门前张贴了该批次小米椒的《召回公告》,当事人以上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 国市监稽发〔2025〕10 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本清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4.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1. 初次违法; 2. 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 3.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对其免予行政处罚,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另建议将该线索移送至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