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湖南省天龙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永州天龙一号大米经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检验中心监督抽检,所检项目碎米(小碎米)项目不符合GB/T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湖南省天龙米业有限公司生产永州天龙一号大米100袋,5千克每袋,销售价为31.5元每袋,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150元;2.处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8150元。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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