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向本局派发核查处置工作任务:祁阳市大忠桥镇中心幼儿园经营的顺丰大米经监督抽检(县级专项)碎米(总量)实测值34.1%、碎米(小碎米)实测值17%,两项判定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碎米(总量)项目不符合GB/T 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上述监督抽检不合格批次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1日从永州市冷水滩区顺丰大米厂购进顺丰大米50公斤,进购单价为5元/公斤,当事人向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该批次大米的米厂检验报告、进购单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10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食堂库存的顺丰大米(大米)进行了监督抽检,当事人经营的顺丰大米所检项目碎米(总量),碎米(小碎米)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米》(GB/T 1354-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0月24日,抽样检查用了2.8公斤,该批次大米还剩下12.2公斤顺丰大米(大米),2024年10月25日当事人用完了剩余的12.2公斤顺丰大米,该批次不合格顺丰大米(大米)是通过制作成白米饭的样式供教师和学生食用,中餐当事人提供一菜一汤和白米饭给教师和学生食用。由于当事人使用该批次顺丰大米(大米)所获得的利益无法从餐费盈利中分解出来,导致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经计算,该不合格批次顺丰大米(大米)的违法货值金额为25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为初次违法,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当事人在购进大米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向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该批次大米的米厂检验报告、进购单据、食品台账等文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碎米量超标并不影响人的身体健康,且当事人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其行为符合免于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