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祁阳市进宝塘镇中学所采购的辣椒、茄子等农产品进行抽检,经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经检验机构检验,依据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No:TPCJ24102258显示,“茄子”所检项目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0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同抽样单位湖南省韬谱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人员,依据本局年度监督抽检计划对祁阳市进宝塘镇中学所采购的辣椒、茄子等农产品进行抽检,经检验机构检验,依据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No:TPCJ24102258显示,“茄子”所检项目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测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本局于2024年12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违法采购的食品数量较少、时间较短、货值较低为145元,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所指情形,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