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向本局派发核查处置工作任务:祁阳市大忠桥镇蒋志远果蔬摊位经营的小米椒经监督抽检镉(以Cd计)实测值0.126,该项判定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上述监督抽检不合格批次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13日从永州市首衡城蔬菜区兄弟蔬菜批发购进小米椒15公斤,进购单价为11元/公斤,当事人向供货商索取了该批次小米椒的快速检测报告、进购单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采取了改正措施,认识到了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并属于初次违法。2025年1月15日,本局对当事人摊位上的小米椒进行了监督抽检,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椒所检项目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2月27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当事人在购进小米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向供货商索取了快速检测报告、进购单据等文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采取了改正措施,且当事人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其行为符合不予立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的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予立案。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