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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典型案例
  • 2020-09-29 14:03
  • 来源: 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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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某、李某某涉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案

2019年12月25日,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永州支队祁阳大队《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该大队拦截的一批涉嫌假冒白酒。执法人员发现拦截的白酒标识标注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飞天”贵州茅台酒24件、“XO”洋酒16件、“五粮液”白酒103件,所有白酒均用格兰仕光波炉等电器产品包装箱包装,无进购凭证及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该批酒类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19年12月29日,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判定上述24件“飞天”贵州茅台酒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2020年1月1日予以立案。经初步调查,该批酒类的经营当事人为葛某某(河北人)、李某某(湖南人),产品从广西购进,无法提供经营资质、进货票据和合格证明文件。因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大,已达到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刑事立案标准,1月7日,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1月21日,祁阳县公安局已刑事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祁阳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0年1月17日,根据县长热线办公室转交的投诉, 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祁阳至白水客运线路祁阳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客运经营活动中不执行政府定价擅自抬高、多收取票价,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70元整。

案例三:祁阳县海鲜水产店涉嫌违法经营野生动物案

2020年2月11日,根据群众举报,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林业部门对位于祁阳县龙山街道海鲜水产店及位于祁阳县龙山街道办事处匡家园小区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店仓库内,执法人员查获大黄蛇(活体)62条46.5公斤、乌梢蛇(活体)44条28.5公斤,共计75公斤。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野生动物的检疫证明、进货票据等产品合格证明资料。

当事人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大王蛇、乌梢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蛇75公斤(大王蛇70条、乌梢蛇40条,已移交林业主管部门)。2、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案例四:祁阳县大药房哄抬KN95防护口罩物价案

2020年1月25日,消费者电话投诉,称祁阳县大药房高价销售KN95口罩。1月27日,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监督检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1月24日以30元/个的价格进购125个KN95防护口罩,24日、25日分别以40元/个销售5个,以50元/个销售4个,其购销差价额分别为33%、67%。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0】48号)的规定,其行为属于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案例五:祁阳县百货批发中心销售的“卫生口鼻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及假冒专利案

2020年2月3日,根据群众举报,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祁阳县百货批发中心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卫生口鼻罩”没有价格标牌、没有标明销售价格,外包装标示了“专利号:ZL200430002954.3”,共计库存620个。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卫生口鼻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卫生口鼻罩标注的产品专利号已到期终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284元;2、并处人民币500元整的罚款。并将该案假冒专利移交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六:祁阳县大药房涉嫌销售假冒口罩案

2020年2月1日,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祁阳县大药房购买的飘安口罩涉嫌假冒。执法人员当天对祁阳县大药房监督检查,查明当事人2020年1月26日、27日销售的飘安口罩无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现场有消费者投诉涉嫌假冒退回的1600个口罩。经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进行鉴定,判定为假冒产品。经查,当事人在白水高速路口处一流动车辆上购进该飘安口罩10000个,在2020年1月26日、27日销售完毕,涉案金额达20000余元。

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假冒“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637个;2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案例七:祁阳县商行涉嫌发布将槟榔作药品宣传内容的广告案

2020年2月16日,群众投诉举报,称祁阳县商行经营者吴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把槟榔作药品宣传的广告。执法人员初步查实,当事人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槟榔为四大南药之首,最早进入湖南就是因为治愈一场瘟疫……关键时刻小槟榔大作用,生命诚可贵,赶紧嚼槟榔”、“海南槟榔火了:被官方点名了,被卫健委列入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槟榔凭什么列入诊疗药方,真相在《中国药典》里,真相在历史典籍里”、“槟榔被官方点名了,1月19日槟榔列入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医药质量方案早期配方中;1月28日,国jia卫jian委、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新型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实行第四版)》中,槟榔被列入中医药治疗方案初期、中期配方中”等内容的广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案例八:某某无照经营口罩案

2020年2月19日,根据群众举报,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祁阳县甘泉路国土局附近,现场发现杜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售卖一次性口罩,在其驾驶的长安汽车里查获一次性口罩一盒,该产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正面标示为“FACE MASK”(翻译为“面罩”),侧面标示为“FACE MASK SURGICAL DISPOSABLE 50pcs ”(翻译为“面罩 一次性外科手术 50片”)。经查,当事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即从事口罩经营,共进购上述口罩1000片,进货价格3.5元/片,以4-5元/片的价格销售了950片。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的规定。

该局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一次性口罩,并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75元;2.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975元。

案例九:祁阳县文明铺镇超市涉嫌销售三无口罩案

2020年2月6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祁阳县文明铺镇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产品合格证等相关信息的三无口罩,不能提供进货、销售发票及合格证明文件。经查,当事人从无销售资质的个人处购进该种三无口罩300个,已销售294个,库存6个,进价2.5元/个,销售价3元/个。

该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口罩6个;2.没收违法所得888元;3.处罚款人民币2694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582元整。

案例十:祁阳县进宝塘镇摩托车行涉嫌销售未经3C认证的电动摩托车案

2020年3月5日,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祁阳县进宝塘镇开展交通问题顽瘴痼集中整治行动,检查发现祁阳县进宝塘镇摩托车行摆放在店内销售的一台由台州市森隆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建本”牌电动摩托车车身未粘贴CCC强制认证标识,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操作手册及合格证未发现CCC强制性认证证书编号,亦不能提供该车辆的《产品一致性证书》。经初步调查,该车销售价为3000元一台,当事人购进一台,进货价为2800元。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

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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