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文富市“11·5”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1月5日14时40分左右,322国道祁阳市文富市镇南河岭村4组地段,一辆新能源小集装货车与一辆三轮摩托车相撞,导致三轮摩托车起火,造成因烧伤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祁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祁阳文富市“1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祁阳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祁阳市交通运输局、祁阳市总工会、祁阳市纪委监委、祁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祁阳市文富市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祁阳文富市“11·5”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1月5日14时32分许,唐鹏驾驶湘AD41749轻型厢式货车由衡阳市开往祁阳市方向,途经祁阳市文富市镇南河岭村4组地段超车时,遇对面来车往右偏方向,湘AD41749轻型厢式货车右侧与同向前方钟志荣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驾驶室右侧搭载其妻唐兰芳一人)左侧尾部发生碰撞,导致三轮摩托车与右侧路边护栏相撞侧翻后起火,造成两车受损,三轮摩托车驾驶人钟志荣及乘人唐兰芳两人被烧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情况
1.事故发生后,祁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122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电话,122指挥中心立即指令祁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黎家坪中队、祁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管中队、消防救援大队,祁阳市人民医院“120”救护中心赶赴事故现场,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交警部门立即控制事故现场,做好现场防护措施。
2.接到事故报告后,祁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包不弱带领分管事故处理的四级高级警长唐少民、交管中队中队长吴国宝以及交管中队、黎家坪中队值班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处置,疏导交通、保护现场,固定证据,之后对事故现场展开勘查取证、控制肇事者、走访相关证人。
(三)信息接报情况
11月5日14时35分,祁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122指挥中心接到电话报警。接报案后,122指挥中心立即指令祁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黎家坪中队、祁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管中队、消防救援大队,祁阳市人民医院“120”救护中心赶赴事故现场,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交警部门立即控制事故现场,做好现场防护措施。
14点43分许,黎家坪交警中队接到122报警通知,当日值班民警奉卫通过电话进行了回访,确定了事故发生。
14点50分许,黎家坪交警中队队长何志华带领当日值班人员赶到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三轮摩托车已经起火,所有人员无法靠近,出警时携带了2管灭火器,对三轮摩托车进行灭火,后经文富市镇的消防车将火扑灭,火扑灭后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及乘车人员共两名已无生命迹象。
(四)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祁阳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祁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柏雄文,祁阳市公安局政委欧阳建军、祁阳市交警大队大队长包不弱以及文富市镇党委书记邓燕山、镇长雷振华分别赶赴现场指挥调度,部署事故救援,指导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五)发生事故路段的情况
1.事故路段情况:事故发生地位于祁阳市G322线文富市镇南河岭村4组地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文富市镇方向,西往黎家坪镇方向,沥青路面,平直,路面视线良好,道路宽10.5米,两侧路肩各1米,道路中心施画中心虚线,同方向为一条机动车道,道路两侧有护栏。
2.天气情况:据气象部门查询,2022年11月5日14时32分,祁阳市G322线文富市镇河岭村实时天气:无降水,温度、湿度、气压、风速均正常,天气晴朗,视线良好。
(六)驾驶人情况
1.唐鹏,男,汉族,2000年12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0916,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洪桥镇东富村,驾驶证类型:C1,有效期限:2019年04月18日至2025年04月18日。事发时为湘AD41749新能源小集装货车驾驶人。
2.钟志荣,男,汉族,1951年12月10日出生,家住:祁阳市黎家坪镇祠堂坪村9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号:432930********7411,系无牌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
(七)事故当事人情况
唐兰芳,女,汉族,1951年10月3日出生,家住:祁阳市黎家坪镇祠堂坪村9组,系钟志荣妻子,系无牌三轮摩托车乘坐人员,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
(八)车辆基本情况
1.湘AD41749轻型厢式货车:
(1)基本情况:中文品牌:东风牌,车辆型号:EQ5040XXYACBEV7,车辆识别代号:KDPGABAC9JN202561,发动机号:A450JB05224,车身颜色:白,使用性质:货运,强制报废期止:2034-01-22,检验有效期止:2023-01-31,保险终止日期:2023-01-17,保额:交通强制保险、三责50万,投保人:湖南新创智绿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日期:2019-01-22。
(2)车辆登记所有人:湖南新创智绿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为:长沙高兴开发区旺龙路56号1栋工业用房101-604号, 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83AE7P,成立日期:2017年11月09日,公司法人代表:易群,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租赁。
(3)车辆承租人:衡阳市恒鑫新能源公司,公司地址为:湖南省衡阳市市辖区解放西路7号西城大厦1楼, 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8561725597F,公司法人代表:曹海英,经营范围:从事新能源汽车维修,销售,租赁。实际股东:肖灿明(身份证号:430426********0036),占股:98%;曹海英(身份证号:430426********3161),占股2%。
湘AD41749轻型厢式货车车近三年违法信息:湘AD41749轻型厢式货车车近三年无违法信息。
2.无牌三轮摩托车:中文品牌:车辆烧毁,无法辨认,车辆型号: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LX6HK31A1G5303379,发动机号:车辆烧毁,无法辨认,车身颜色:红,实际使用人:钟志荣。
近三年交通事故信息:无。
3.车辆装载情况:
(1)湘AD41749轻型厢式货车:装载零食,车货称重总质量为6600kg。车辆整备质量2980kg,核载1320kg,实载3620kg。
(2)无牌三轮摩托车:装载废品,因被烧毁无法称重。
(九)检测鉴定情况
1.酒驾、毒驾鉴定情况:湘AD41749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唐鹏未发现有酒驾、毒驾行为;无牌三轮摩托车驾驶员钟志荣尸体已烧焦,无法检测。
2.事故车辆速度、碰撞形态,车辆刹车,灯光,方向性能鉴定情况: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湘 AD41749 轻型厢式货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事故发生前均正常有效。
湘AD41749 轻型厢式货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57km/h-59km/h。事故发生时,湘 AD41749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国道322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祁阳市文富市镇南河岭村4组地段时,其前杠右侧、车头右前角、右前门、右前轮胎壁、右前轮毂与同向行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UY069517)货厢左侧护板发生过碰撞擦蹭接触;继而湘AD41749号轻型厢式货车货厢右前角、车身右侧护杠前部、底盘电池组右前角与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UY069517)后尾箱左侧再次发生过碰撞,致使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UY069517)前轮、加装驾驶室右侧前部与道路北侧护栏立柱、护栏发生过碰撞擦蹭接触导致油箱破裂和产生火花;火花点燃泄漏的汽油形成火焰;随后湘 AD41749 号轻型厢式货车静止停在道路北侧路边,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UY069517)左侧侧倒在道路北侧路面起火(车头)燃烧的事故形态。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唐鹏驾驶湘AD41749号新能源小集装货车超车时,处置不当,行车前未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途经祁阳市322国道文富市镇南河岭村4组地段,未及时采取措施,未避让同行车道上钟志荣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与之相撞,造成三轮摩托车起火。湘AD41749轻型厢式货车车上配备的灭火器在事发时不能正常使用,驾驶员唐鹏不知灭火器如何使用,加重了事故损失。
(二)间接原因
1.湖南新创智绿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该公司为湘AD41749轻型厢式货车车辆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租赁。作为涉事车辆管理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2.衡阳市恒鑫新能源公司
该公司为湘AD41749轻型厢式货车车辆承租公司,一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车辆检测、维护不到位,车上配备的灭火器在事发时不能正常使用;二是对聘用驾驶员唐鹏安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三是湘AD41749轻型厢式货车未安装监控检测设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落实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三、有关地方党委政府、部门及单位主要问题
(一)文富市镇人民政府
文富市镇原党委委员、政法委员、武装部长李长明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2022年9月27日已调至龙山街道办事处,事故发生时间为2022年11月5日,期间党委委员、副镇长李良钢以李长明调动期间未将道路顽瘴痼疾交通整治工作交接为由,未履行道路交通管理职责,工作责任落实存在空挡。
(二)祁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文富市中队
自道路顽瘴痼疾交通整治工作开展以来,每月有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处罚,但工作存在盲区,在日常稽查过程中从未发现钟志荣驾驶无牌无证三轮摩托车出行的情况,辖区路面执勤执法不到位。
四、事故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2人)
1.钟志荣。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违规载人。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2.唐兰芳。乘坐无牌三轮摩托车人员,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唐鹏。湘AD41749轻型厢式货车违规超车,没有避让同行车道上钟志荣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2.易群。湖南新创智绿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易群作为该公司法人代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长沙市相关单位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曹海英。衡阳市恒鑫新能源公司法人代表,曹海英作为该公司法人代表,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公司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不到位,未将事发车辆纳入工程运输车安全管控平台进行管理,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衡阳市相关单位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湖南新创智绿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移交长沙市相关单位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衡阳市恒鑫新能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移交衡阳市相关单位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李良钢。祁阳市文富市镇党委委员、副镇长,2022年9月30日后,负责分管文富市镇道路顽瘴痼疾交通整治工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属地监管领导责任。建议由祁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处理。
2.刘凤英。祁阳市文富市镇南河岭村村支书,任南河岭村三级网格员(路长)负责南河岭村的道路交通和安全生产工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建议由祁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处理。
3.何志华。祁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黎家坪中队负责人,负责分管文富市镇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日常巡查工作存在盲区。建议由祁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处理。
4.钟四元。祁阳市黎家坪镇仙人脚村(原喉水坪村与祠堂坪村合并)村支部书记,负责仙人脚村的全盘工作;钟志荣、唐兰芳(死者)两人均为祁阳市黎家坪镇仙人脚村村民,钟四元在道路整治、“两站两员”工作中对属地人员宣传教育工作推行不力,建议由祁阳市纪委监委对其予以提醒谈话处理。
(四)建议给予处理的单位
1.祁阳市文富市镇。未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本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压实责任不到位、责任落实有空档等问题,未能有效促进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开展,责令文富市镇党委、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祁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黎家坪中队。履行文富市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不到位,工作存在盲区,在日常巡查过程中从未发现钟志荣有驾车出行的情况,建议对祁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黎家坪中队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湖南新创智绿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市恒鑫新能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并严格落实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驾驶员的违法驾驶行为要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惩戒和教育培训;要进一步租赁车辆动态管理,对所属车辆要及时纳入运输车安全管控平台进行管理,发挥平台报警提醒功能,及时纠正驾驶员不安全行为。
(二)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组织对全市范围内的道路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制定整改措施,对隐患整改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通行的采取限制车辆通行措施。
(三)结合实际加强宣传教育。宣传工作要深入广大农村地区,加强部门内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路,开展“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教育内部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自觉抵制和革除酒醉驾、无证驾车、超载、不带安全头盔、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从源头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客运企业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营运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特别是重大节日和每月的安全生产及安全警示教育要做到内容全面,找准原因,解决问题确保安全。
(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道安委要按照“政府牵头、部门履职、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把安全放在首位,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镇(街道)政府要加强“两站两员”建设和管理,专门开展“人、车、路、企”源头管理、交通违法劝导、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辖区道路安全巡查、交通安全隐患报告等工作,要全面彻底摸清和动态掌握驾驶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和辖区企业等信息,全方位常态化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发放交通安全出行告知书。
(五)进一步落实运输企业、客运站(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运输局要督促指导运输企业、客运站(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客运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并利用卫星定位装置等多种技术手段,加强对驾驶员、车辆的动态监督管理,要督促客运企业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严把进站关,出站关,确保出站车辆技术状况完好,不超员,不超载。
(六)专项整治非标电动自行车、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四轮车。
目前大量“超标”无牌摩托车、电动车违规上路行驶,车辆操控稳定性差,制动效果不良,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隐患,销售者也普遍存在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四轮车现象,为进一步加大对非标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四轮车的管理力度,严厉打击此类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切实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规范交通秩序,优化交通环境,保障群众出行安全,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动开展非标电动自行车及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生产销售领域专项治理行动。以全市电动车生产、销售主体为重点检查对象,以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电动车国家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车,未建立进销货台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电动车的行为为检查重点。通过专项整治,强化生产、流通领域电动车质量监管,进一步压实电动车经营主体责任,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祁阳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