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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在县内转移税款的通知
  • 2013-09-05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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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办明电〔2012〕20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据反映,一些乡镇为完成任务,到县内其他镇乡办和县重点项目指挥部转引税款。为加快税收入库进度,规范征管秩序,确保圆满完成财政收入超半任务,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乡办要严格按照《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征管促进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暂行办法》(祁政发〔2010〕15号)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协税护税力度,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确保本镇乡办收入任务及时足额完成。

  二、严禁将县级税收更改为镇乡办的税收,一经发现,将转移的税收调整为县级税收或按属地权限归位,并按转移税款两倍的金额扣减单位经费。同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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