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政办函〔2012〕79号
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精神,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
2001年1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县政府、县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类别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需要修改的,应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定新文件,同时废止原文件。
(二)清理期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为2年),或者有效期未满但所规定的事项已经完成、实际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要宣布失效。为方便执行机关和公众掌握,本次清理前有效期届满已自动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并列入本次清理结果的“失效”目录进行统一公布,并逐件注明失效的具体日期。
(三)有效期未满且没有第(一)项所列情形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四)清理期间有效期届满但确需继续执行、且没有第(一)项所列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执行。
三、清理方法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的规范性文件(附件1),由起草或者执行部门(单位)按照清理原则逐件认真研究,需要废止、修改、宣布失效、重新公布的,应逐件提出清理建议,填写《2012年祁阳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附件2-6),并于2012年10月25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其中,建议修改的,应按制定程序向县政府办报送新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有关材料,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县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两个以上部门(单位)联合制定的,由主办部门(单位) 牵头清理。各部门(单位)应于2012年10月25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县政府法制办。其中,修改的应将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清理结束后,县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作出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连同《2012年祁阳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附件7-11),由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同时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2012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表》(附件12)。
本文所有附件,请各部门(单位)到县政府法制办电子邮箱(用户名:yzqyfz@163.com,密码:3220460)下载。
四、工作要求
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从2012年10月8日开始,县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要在2012年10月30日前完成本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工作。对未及时完成清理结果公布或相关资料上报工作的,将在年终考核中按规定扣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