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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祁阳县水上安全综合整治总体方案》的通知
  • 2013-09-05 09:25
  • 来源: 祁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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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明电〔2012〕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祁阳县水上安全综合整治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祁阳县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祁阳县水上安全综合整治总体方案

为确保江河湖泊水域的航运安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县人民政府决定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在全县集中开展水上交通、河道采砂和水上餐饮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综合整治有序开展,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人本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执行《水法》、《安全生产法》、《水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为期半年的集中综合整治,促进我县水上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发展,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水上环境。
  (二)整治目标。通过开展综合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基本杜绝水上非法运营、河道违法采砂和水上餐饮违法经营行为;全面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和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实现水上交通秩序明显改善,河道采砂行为更趋规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水上安全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1年12月30日前)
  1、动员部署。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场)、县直相关单位要迅速贯彻落实10月31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11月2日全市维稳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层层动员部署,迅速启动水上交通安全、河道采砂、水上餐饮专项整治行动。
  2、调查摸底。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场)对水运企业、采砂企业、水上餐饮经营场所和水上非法运营、河道私挖滥采、水上餐饮非法经营和违法排污状况以及重要河道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进行地毯式排查,建立台账,作为综合整治行动的依据。
  3、制订方案。各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各自的整治工作方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场)是综合整治行动的实施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照前期摸排台账中的问题与隐患逐一进行整治。要责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的水运企业、采砂企业、水上餐饮企业限期整改。坚决取缔非法水上运营、采砂和水上餐饮经营行为。对河道内影响航运的采砂尾堆,要按照“谁设障谁清除”原则,责令设障者予以清除。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和拒不停止非法、违规水上运营、河道采砂和水上餐饮经营的,由相关领导小组组长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严管重罚。对责任主体不明的重大安全隐患,由县人民政府指定责任主体,安排整治资金,制订整治措施,限期整治到位。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4月1日—30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场)在2012年4月1日前,对照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完成自查,并向县政府提出申请验收报告。综合整治效果不好,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一律不准申请验收,继续开展综合整治,直至任务完成。各领导小组在4月10日前,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场)水上安全综合整治情况进行复查,并向县人民政府提交整治验收报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里成立水上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分设河道采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邓年生同志任组长,唐安宝同志任副组长;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陈环玉同志任组长;水上餐饮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邓晓阳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办、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地税局、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法制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由政府办副主任刘景鸿任水上安全综合整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水上安全综合整治调度、汇总、上报、督办。同时,在县交通运输局设立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办公室,负责牵头全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在县水利局设立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牵头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在县环保局设立水上餐饮整治办公室,负责牵头水上餐饮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二)落实工作责任。一要落实领导责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场)主要负责人是综合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必须切实承担起领导职责。二要落实属地责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场)要抓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日常监管工作,村组(社区)等基层组织要积极配合综合整治行动,认真落实上级交办的整治任务。三要落实部门责任。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把该管的事情管好、管到位,同时增强工作主动性,主动配合,统一步调,形成合力。四要落实岗位责任。要细化工作程序,把责任明确到岗到人。
  (三)保障工作经费。县财政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综合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四)加强宣传教育。新闻主管部门要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报纸等媒体采取做访谈、报新闻、开专栏等方式对综合整治行动进行全方位宣传报道,宣传好的经验和做法,曝光不法行为和丑恶现象,普及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常识。要组织村、组、社区等基层单位,通过挂横幅、写标语、出墙报、表演小节目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发动群众,让水上安全综合整治行动深入人心,形成安全整治、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教育部门要采取措施让水上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和安全避险知识进入课堂,深入学生头脑。
  (五)强化督促检查。县政府督查室要牵头组织对综合整治行动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各级各部门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切实提高执行力。要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并通过细化方案、完善措施,指导各单位提高整治效果、效率。要及时通报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场)和县水上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主动做好信息报道工作,12月31日前要将本单位信息联络员名单(姓名、联系电话)分别报送县水上安全综合整治办公室、县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办公室、县河道采砂整治办公室、县水上餐饮整治办公室。本次综合整治情况纳入2012年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六)严格责任追究。对整治行动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的单位,由县监察部门对其进行问责;对不能通过验收,经限期整改后仍不能完成任务的,由有关部门对其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七)注重整章建制。在整治行动中要边整边改,不断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及时将综合整治行动中好的办法和成熟的做法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逐步完善水上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附件:
  1、祁阳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祁阳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3、祁阳县水上餐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附件1祁阳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达到“四禁止一清理”的目的(即禁止无证码头上沙、禁止非法买卖沙洲、禁止在禁采区采砂、禁止非法采砂,清理尾卵堆),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整治、重点突出、长效管理”的原则,迅速开展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坚持人民生命高于一切,像保护基本农田一样保护水面,像管理城市街道一样整治河道,依法打击涉砂涉河违法行为,边整治、边规范、边提高,强化常态化管理,积极推行河道采砂“一证一费”(河道采砂许可证和河道砂石资源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健全河道采砂法规制度体系,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完善“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的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规范和管理河道采砂、经营秩序,防范和杜绝河道采砂安全事故,确保防洪、供水、航运和水生态安全,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保障。
  二、整治任务
  (一)整治区域。全县范围内的采砂河段、城区的两岸河段、水源保护区河段及所有涉河建筑物河段。
  (二)整治对象。包括采砂船只、堤防、桥梁、穿河管道管线、渡口、码头、水电工程以及采砂活动中涉黑、涉恶、保护伞、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整治内容。针对全县河道采砂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明确专项整治重点任务,做到有的放矢。
  1、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重点打击无证采砂、乱采滥挖、乱堆乱弃行为。
  2、开展上砂码头专项整治。重点打击无审批的上砂码头或虽经审批但存在安全隐患的上砂码头。
  3、开展涉河建设项目的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无审批或虽经审批但未按审批要求实施的涉河建政项目以及施工期度汛方案不落实、施工围堰未完全清除的涉河建设项目。
  4、开展采砂活动中环境整治。重点查处采砂活动及上砂码头建设中涉黑、涉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整治要求
  1、抓好六项专项整治行动。
  一是严格河道采砂准入制度。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在全县范围内一律停止采砂权拍卖行为(确需拍卖的按程序报批)、停止办理采砂许可手续,为过渡到实行“一证一费”采砂管理制度打下基础。二是严厉打击违法采砂。全面禁止在河道内淘金,对无证采砂或虽证照齐全但存在安全隐患的采砂船只坚决予以取缔;对证照不全的采砂船只依法进行处罚;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河道采砂中涉黑涉恶行为及其保护伞;从严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三是清理整顿上砂码头。对无任何审批手续的上砂码头或虽手续齐全但存在安全隐患的上砂码头,不具备经营条件和资格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审批手续不全但无安全隐患的上砂码头进行处罚。四是清除采砂尾堆。全面禁止在河道内分筛弃渣;对河道内影响行洪和航运安全的采砂尾堆,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成设障者予以清除;无法找到设障者的由县水利局组织清障。五是严厉打击非法买卖河洲行为。专项整治期间,要摸清河洲底子,区别政策界限,掌握资金的去向。对于资金用于公益性事业,拥有国土或林业部门颁发的使用证,且无安全隐患又无社会矛盾的,原则认可,但必须补办相关许可手续;对于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款条件的,坚决予以打击。六是维护砂石市场稳定。专项整治期间,要切实维护砂石市场稳定,避免砂石价格飞涨,严厉打击囤货居奇、哄抬砂石价格的行为,并采取措施限制砂石销往外县。
  2、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管。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审批,凡是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坚决不予批准。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要切实杜绝行政干预,不得为违法违规的涉河建设项目打招呼、开绿灯,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防洪法》的规定,涉河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批准的项目有关部门不能先行批准,以避免发生不符合防洪规划和标准的项目上马,增加防洪安全风险。整顿期间,对已建和在建的涉河建设项目,凡没有水利部门审批手续的,责成建设业主补办审批手续,并按审批意见采取补救措施;对在建的涉河建设项目,建设业主必须制定度汛计划,并与水利部门签订安全度汛责任书,缴纳围堰、弃渣清除押金;对待建的涉河建设项目,必须凭水利部门开具的开工许可证开工,并与水利部门签订安全度汛责任书,缴纳围堰、弃渣清除押金。
  3、全面加强河湖水域管理。河湖水域是调洪、蓄水的通道,是维系生态平衡的屏障。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强河湖管理,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要高度重视水域管理和保护,像保护基本农田一样保护水域,严格控制水域的无序占用,努力保证河湖水域不减少。县水利局要加快推进河道划界工作,依法划定各类河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保护标志,作为河道湖泊日常管理的依据。
  4、逐步推进河流绿色通道建设。切实抓好水生态保护工作,努力建设河流绿色通道。当前,要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依法开展河道疏浚除障,逐步消化、清除老的河道淤积和障碍物,杜绝新的设障行为出现;要大力实施河流生态修复工程,尽量保持河道的自然特征,避免因开发建设造成河道堤防、河床及生物多样性的破坏;要梳理沟通河网水系,提高河道湖泊的水体流动性和自净能力,恢复河流生物的多样性,维护水系生态平衡,充分发挥河流的生态功能。
  5、建立河道管理长效机制。在开展综合整治的同时,建立健全河道管理的长效机制,制定和完善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制度、采砂管理制度、水域保护制度、河道巡查制度。水利部门在许可采砂行为前,必须做到采砂业主有当地政府及国土资源、交通等相关部门的同意书,并签订好尾砾清除责任书,缴纳尾砾清除押金(湘江按10万元,其它河流按5万元)。
  三、职责分工
  (一)县河道采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抓好对五类重点非法违法行为的整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二)各相关部门在县河道采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
  水利部门牵头组织河道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工作,负责与各相关部门的衔接,负责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负责提出河道管理长效机制,负责牵头查处无证采砂船只、上砂码头等非法采砂行为,规范采砂行为及上砂码头布局,负责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交通、海事部门负责统计采砂船只、上砂码头的发证情况,负责查处采砂及运输船只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计采砂船只、上砂码头的已发证情况,负责查处上砂码头、其他涉河建筑物违法用地行为,负责查处非法买卖河洲行为;公安部门负责打击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的抗法及暴力行为,负责保障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负责打击河道采砂、砂石经营活动中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工商部门负责统计采砂船只、上砂码头的已发证情况,负责查处无工商许可证的采砂船只、上砂码头;税务部门负责统计采砂和运输船只、上砂码头的税收缴纳情况,负责查处采砂和运输船只、上砂码头的偷税漏税行为;电力部门负责对非法违法采砂码头停止供电;财政部门配合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安监、监察部门配合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的执法督察;宣传部门负责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其他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本次专项整治有关工作。
  (三)县水利局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分管领导、工作部门、普通干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主动与交通、国土资源、公安、安监、监察等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联合打击涉砂、涉河违法行为。
  (四)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主动督查与受理投诉举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查。监督检查不得流于形式,对督查室查中发现工作不力、行动迟缓、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不认真落实督导意见的单位和责任人严格行政问责;对经通报批评后整改不到位,拖而不办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附件2祁阳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顺利推进全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根据《永州市水上安全综合整治总体方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全面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厉打击水上交通的各种违法行为,切实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杜绝船舶严重超载超员现象,实现我县水上交通秩序明显改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水上交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任务
  (一)整治对象
  对全县水运、港口单位(企业、船主)、库区旅游船、渡口、乡镇船舶等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经营作业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开展网络化地毯式排查,对查出的隐患登记造册,建立台账。重点整治以下九类非法行为:无船名船号、无相关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非法参与运营及未随船携带有效船舶船员证书、证件的;渔船、农用船等非客运船舶非法载客的;非法渡运汽车的;客运船舶超载超员航行的;货运船舶超载航行的;渡口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管理不严格的;非法修造船舶的;航道内从事养殖、种植以及其他破坏通航环境和秩序的;依法应当审批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等活动未经审批的。
  (二)整治内容
  1、开展乡镇渡口渡船整治。乡镇渡口必须依法设置。所有渡口必须设立永久性《渡口守则》牌、安全警示牌及停航封渡水位线,完善渡口安全设施,客船的起止点和中途停靠点必须设置安全管理警示牌。要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基础台账,认真落实定渡口位置、定渡船、定航线、定乘客数额、定管理责任的“五定”渡口管理办法。清理整顿渡口审批和渡船、渡工持证情况,取缔非法渡口和无证无照客渡船,严厉打击非法渡运汽车行为。
  2、开展船舶超载重点是运砂船超载专项整治。
  3、开展船舶修造市场整治。严厉打击无合法资质和设计图纸非法修造船舶行为,防止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船舶流入运输市场。
  4、开展通航环境专项整治。认真整治在航道内养殖或种植植物、水生物,严禁未经许可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三)整治要求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场)必须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和《永州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对乡镇船舶和渡口的管理职责。执行即将出台的《永州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严格落实乡镇船舶“县管、乡包、村落实”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县、乡、村、船主安全责任制。乡镇(街道办事处、场)要建立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月度例会制度,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和措施。
  2、建立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全县所有的合法渡口及库区旅游船集散地要实行签单发航制度,其中年均日渡运量100人次以上或客源高峰期客流量300人次以上的渡口、库区旅游船集散地,要实行航次签单发航制度。要坚决执行“六不发航”制度:船况不良不发航;证照不齐不发航;乘客超载不发航;停航封渡不发航;气候不良不发航;不穿救生衣或不带浮具不发航。乡镇乡镇(街道办事处、场)具体组织实施签单发航制度,聘请合适人员作为签单员。
  3、建立渡口、重要港区、湘江干线桥梁视频监控管理系统。按照“电信建设、政府租用、海事使用”的办法建立渡口、重要港区、客运码头、干线桥梁视频监控系统和渡口渡船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年均日渡运量300人次以上的重要渡口、客运码头和港区、桥梁实施实时视频监控。建立海事视频监控中心,对重要渡口、港区、桥梁实时监控。要将维持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4、建立农村中小学生乘船管理制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场)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包括学生放学、集体出行等乘船管理规范,督促学校加强水上交通安全教育,落实学生乘船安全管理责任,防止学生超载超员乘船行为。
  5、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各有关乡镇乡镇(街道办事处、场)要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恶劣天气、重大节假日、客流高峰时期到渡口督查。
  三、职责分工
  (一)乡镇乡镇(街道办事处、场)对本辖区所属乡镇船舶、乡镇船舶修造和渡口的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应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加强农用船登记发证和监管,加强对非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乡镇船舶非法载客行为。
  (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严重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海事部门要强化内河交通、船舶安全检查,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切实把好安全监督关;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严格河道采砂审批和许可,加强现场作业监管;公安机关要加强水上治安管理,严厉打击水上黑恶势力;安监部门要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要落实整治行动的必要资金;农业部门要抓好渔船的监管;教育部门做好学生乘船安全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有关宣传工作;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水上交通运输的营业执照管理,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行政监察。县政府督查室要会同监察部门对整治行动慢、成效不明显的实行挂牌督办。各水运企业(单位、船主)要落实水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对监管不力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县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办公室负责落实全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总体安排,及时协调解决整治中的有关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场)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抓好落实。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场)要安排专人负责整治工作信息的收集、报送,每月10日、20日、30日将专项整治有关材料上报县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办公室。县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办公室每月2日前将全县专项整治情况和材料上报市专项整治办。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场)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及时受理举报信息;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及时上报和公布处理结果。县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办公室举报电话:3267026,电子信箱:2896010@qq.com
  四、总结验收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场)在2012年4月5日前对照本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完成自查。整治效果不好,达不到验收标准的,继续开展整治,直至任务完成。验收合格的必须保持长效机制运转有效。县人民政府在2012年4月10日前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场)整治情况进行复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整治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申请对县水上安全综合情况进行验收。

附件3祁阳县水上餐饮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护湘江水域环境,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湘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全省水上餐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湘政明电〔2011〕29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保护湘江生态环境,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着力点,通过集中整治,坚决取缔湘江干流和祁水、白水支流非法经营水上餐饮的船舶及浮动设施,确保全县水环境质量安全。
  二、工作任务
  重点整治存在安全隐患、污染水体的水上餐饮场所。包括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未获得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无证、非法经营的、无污水、废油和垃圾收集设施、违法排污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整治内容
  1、对水上餐饮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建立台账。特别对群众反映强烈、屡禁不止的非法水上餐饮要重点排查,列为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打击重点。
  2、各单位集中人力物力,采取坚决措施,对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依法予以取缔;对无证经营的,依法予以取缔;对无污水、废油和垃圾收集设施、违法排污的,责令停业整改;对其他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水上餐饮业,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四、工作措施
  (一)制发通告,宣传发动。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以县政府名义制发《关于取缔非法经营水上餐饮船舶及浮动设施的通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场)、各相关单位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永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拆除招牌,清理证照。卫生、水利、工商、国税、地税、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清理船舶证照,城管部门拆除非法宣传广告牌。
  (三)依法强制拖离非法船舶。海事部门负责排查水上餐饮数量、位置,依法强制拖离非法餐饮船舶及水上浮动设施。
  (四)断水断电,没收餐具。县电力局要切断经营水上餐饮船舶及浮动设施水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卫生局收缴非法水上餐饮经营设备。
  (五)严管交通。县城管行政执法局、县交警大队加大车辆乱停乱放的处罚力度。
  (六)严把治安。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整治工作现场秩序,对暴力阻扰执法、妨碍执行公务、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七)严把违法排污。县环保局负责水上餐饮的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
  (八)监察部门负责整治工作的行政监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组织领导力度。为加强湘江干流和祁水、白水支流水域非法经营水上餐饮船舶及浮动设施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成立祁阳县水上餐饮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县长邓晓阳任组长,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城管行政执法局、县交警大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电力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协作,形成整治工作合力。
  (二)加大宣传发动力度。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召开动员会议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充分认识湘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义,充分认识湘江水上餐饮经营行为对食品安全、生命安全的影响,从而自觉参与、支持和配合餐饮船舶及浮动设施整治工作,形成水上餐饮整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大依法行政力度。切实加大依法行政力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取缔湘江干流和祁水、白水支流水域非法经营水上餐饮的船舶及浮动设施。湘江干流和祁水、白水支流两旁要禁止新建非法餐饮船舶及浮动设施。
  六、验收标准
  通过专项整治,要实现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无水上餐饮经营活动;未通过整治验收的水上餐饮依法取缔到位。依法获准经营的水上餐饮企业对水上餐饮的污水、废油和垃圾进行集中规范收集、处置。有关部门的水上餐饮管理账完善,着手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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