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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2014-11-05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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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办函〔201430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根据《湖南省2014年为民办实事考核指标任务分解方案》(湘考发〔20141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永政办发〔201418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

201411日起,提高我县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分散供养的对象提高到2640/年;在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对象,按城市低保标准上浮30%安排供养金。

二、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1411日起,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330/月,提标后,“三无人员”按新标准全额发放,并继续上浮30%;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165/月。城乡居民低保对象的具体补差标准,应通过动态管理,根据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困难程度,逐户重新予以核定。新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应根据新调整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困难程度,严格核算家庭收入,从严审批。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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