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政办函〔2014〕30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根据《湖南省2014年为民办实事考核指标任务分解方案》(湘考发〔2014〕1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永政办发〔2014〕18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
从2014年1月1日起,提高我县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分散供养的对象提高到2640元/年;在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对象,按城市低保标准上浮30%安排供养金。
二、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2014年1月1日起,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330元/月,提标后,“三无人员”按新标准全额发放,并继续上浮30%;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165元/月。城乡居民低保对象的具体补差标准,应通过动态管理,根据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困难程度,逐户重新予以核定。新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应根据新调整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困难程度,严格核算家庭收入,从严审批。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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