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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整治境内湘江支流非法采砂行为的通告
  • 2015-05-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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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DR—2015—00003

祁政发〔2015〕4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河道管理,改善水生态环境,确保河道防洪、供水、航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发〔2014〕19号)等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境内湘江支流非法采砂行为进行全面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境内湘江支流内所有采砂船(采砂机具)业主、码头业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终止非法采砂、上砂行为,妥善解散从业人员,按规定自行拆除、处置设施设备。对拒不停止非法采砂、上砂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二、禁止非法转让(租赁)河道沙洲或集体土地用于采砂、修建上砂码头。对非法转让(租赁)河道沙洲或集体土地用于采砂、修建上砂码头的,当事人双方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终止非法转让(租赁)河道沙洲或集体土地合同(协议),并将终止合同(协议)的相关依据提交给标的物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场)。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涉砂违法违纪行为,严厉打击涉砂违法犯罪行为和黑恶势力。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自治组织相关人员充当非法采砂保护伞或入股从事非法采砂的,一律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祁阳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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