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政办函〔2015〕40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各单位,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
国家机关公文是国家机关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在国家机关履行职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良好的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秩序关系到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政务执行和国家安全。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规范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行为,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永政办函〔2015〕46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邮发〔2015〕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机关公文寄递规定
(一)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55条有关规定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不得将国家机关公文交由邮政企业(含邮政EMS)外的企业进行寄递。
(二)快递企业不得从事国家机关公文寄递活动。各快递企业在对外营业场所和快递运单的服务协议中应以醒目方式载明不提供国家机关公文寄递服务。在收寄快件时,快递从业人员应主动提示不予收寄国家机关公文。
二、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
(一)邮政企业要积极提供服务,强化安全意识,确保国家机关公文寄递安全有效运行。
(二)各快递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机关公文寄递规定,依法依规经营,要加强对职工的法制宣传,增强职工的守法意识。
三、依法监管国家机关公文寄递行为
经检查或举报查实发现有违法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略)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