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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移交工作的意见
  • 2015-10-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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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发〔2015〕1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国有资产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强投融资平台,破解投融资难题,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移交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兴办和经营的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基地)、商场、娱乐场所、经营性门面、出租的办公用房等各种形式的经营性资产,全部移交给祁阳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城建投)、祁阳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祁阳经建投)或祁阳县农村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农建投)。

二、移交原则

(一)统一移交。依据2014年上半年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结果,统一按2014年7月底的资产产权无偿移交。相关单位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不得擅自处置、转移、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不得发生新的担保抵押行为,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毁损。

(二)规范管理。资产移交前要维持资产现状,核实资产数量、价值、权属、性质,完善移交手续。资产移交后,县城建投、祁阳经建投和县农建投要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职责,接受县国资管理中心的监管,经营管理好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各负其责。按照资产“谁占用、谁负责”的原则,处理好移交中的矛盾与问题。资产移交前所涉及的问题由原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负责处理。移交过户办证由祁阳县国有资产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县国土资源、房产、财政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移交工作。

(四)确保稳定。原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是资产移交主体,县城建投、祁阳经建投和县农建投是资产接收主体,必须发挥主体作用,严格按规定移交资产,妥善处理好产权纠纷和有关遗留问题,确保资产安全完整、社会稳定。

三、移交办法

(一)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原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县国土资源局凭县财政局产权移交通知和原土地使用权证直接为县城建投、祁阳经建投或县农建投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换发新证;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证件遗失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查实公告后,凭县财政局产权移交通知直接为县城建投、祁阳经建投或县农建投补办(发);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产权明晰的,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县财政局产权移交通知和原单位认可的测绘资料为县城建投、祁阳经建投或县农建投直接办理初始登记。凡存在权属纠纷的土地,待产权明晰后再按规定移交。若土地属划拨土地,则先由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再划拨给县城建投、祁阳经建投或县农建投;若是出让土地,则直接发证到县城建投、祁阳经建投或县农建投。所有划拨土地按程序变为出让土地。

(二)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原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县房产局凭县财政局产权移交通知和原房屋所有权证为县城建投、祁阳经建投或县农建投办理变更手续,换发新证;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证件遗失的,由县房产局查实公告后,凭县财政局产权移交通知直接为县城建投、祁阳经建投或县农建投补发;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产权明晰的资产,县房产局凭县财政局产权移交通知和现有测绘资料直接为县城建投、祁阳经建投或县农建投办理初始登记。权属存在纠纷的,待产权明晰后,再按规定移交。所有房产使用性质全部确定为商业用房或综合用房。

(三)抵押物的处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已在银行办理抵押的,经抵押权人同意,先由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局凭县财政局产权移交通知为县城建投、祁阳经建投或县农建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再重新办理抵押手续,以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资产移交后,若土地、房屋的用途为非商业、非住宅,则由县住建局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调整规划条件,将其用途按商业、住宅重新定性。在因改变用途而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房产局依据规划新确定的用途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五)办证费用。对资产移交中涉及的有关手续,相关职能部门要服从大局,实行归口集中办理。办理手续、证照相关费用:县级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服务性收费有上下限标准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标准的5%收取,没有上下限标准规定的,按省规定标准的5%收取。办证费用由接收方负责缴纳。

四、移交时间

实行统一集中移交,分三批全部完成。其中2015年7月底前移交第一批,2015年10月底前移交第二批,2015年12月底前移交第三批。

五、具体问题

(一)资产收益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移交后的收益定性为政府非税收入,按相应政策规定进行管理,但原使用单位的既得利益保持不变。

(二)出租、出借、担保资产的处理。对经批准有效出租、出借、担保的资产,合同到期的,直接按规定移交给接收方;合同未到期的,经与第三方协商同意后,移交给接收方,由接收方承受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对擅自出租、出借、担保国有资产的,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收回资产,再按规定移交。

(三)债权债务处理。原占有、使用单位要认真清理、核实与移交资产有关的债权、债务,真实准确地提供相关资料(如贷款证明资料、基建结算资料等),随资产一并移交。对有争议的债权、债务,采取先协商、后审计确认的办法处理。

(四)过渡期间管理。过渡期间,相关单位要按照祁办发电〔2014〕8号文件要求,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要定期向县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接受县国资管理中心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要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思想工作,确保稳定。

六、组织领导

成立祁阳县国有资产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县级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审计局、祁阳经济开发区、县房产局、县城建投、县农建投、县人民银行、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金融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副主任许松柏任办公室主任,县政府金融办主任赵永玖、县财政局副局长段昆明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财政局。同时,从相关单位抽调专人,组建专门班子,负责国有资产移交的具体工作。

七、纪律要求

各单位必须服从大局,妥善处理好资产移交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做好国有资产移交工作。对故意拖延不办,突击占用、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擅自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抵押担保,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祁政发〔2014〕15号文件同时废止。

祁阳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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