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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 2016-04-1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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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办函〔2016〕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湘政发〔2015〕42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永政办发〔2015〕56号)精神,现就我县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我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普查的行业范围: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加强组织领导,县里成立祁阳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农业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一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参照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镇、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纪检监察机关和统计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四)强化经费保障。国发〔2015〕34号文件规定,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的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支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各镇乡办场、县直相关单位要切实落实普查经费,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五)加强督促检查。县政府督查室要对农业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查并及时通报。同时,将全县第三次农业普查工作纳入镇乡办场年度目标综合考核范围。

 

附件:祁阳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6日

附件

 

祁阳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唐安宝   县政府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龚  伟   县政府副处级干部

副  组  长:段  琦   县政府办副主任

张松柏   县统计局局长

王会生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石振华   县发改委副主任

陈怒江   县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邓远财   县农业局副局长

成      员:蒋新元   县民政局副局长

彭  华   县司法局副局长

陈卫东   县国土资源局工会主席

伍永明   县水利局总工程师

伍春明   县林业局副局长

冯京春   县文广新局党组成员

刘  辉   县统计局工会主席

王海军   县扶贫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张松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统计局。该项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不另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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