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政函〔2015〕171号
2015年11月1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以(2015)政国土字第1833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位于祁阳县白水镇赵衙里村1.44公顷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祁阳县白水镇污水处理厂。
二、征收土地范围、地类和面积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 | 小计 | 耕地 | 林地 | 园地 | 其他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赵衙里村 | 1.44 | 1.21 | 0 | 0 | 0.23 | 0 | 0 |
合计 | 1.44 | 1.21 | 0 | 0 | 0.23 | 0 | 0 |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2〕26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3〕9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祁阳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祁政发〔2014〕5号)和《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祁阳县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祁政发〔2014〕6号)精神执行。
四、安置途径
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到2015年12月5日止,持土地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所辖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的,将以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所在地镇、村、组现场调查信息和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资料等作为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的依据。
(三)凡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抢栽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地上附着物的,一律不予补偿。
祁阳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