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政发〔2015〕28号
QYDR—2015—00014
为革除陋习,优化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永州市殡葬管理规定》、《永州市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规范县城区殡葬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院内、城区街道两侧及城区公共场所搭设灵堂治丧;严禁治丧期间在城区燃放鞭炮、敲锣打鼓、唱孝歌;严禁抬棺游街、出殡沿途丢撒冥纸、耍龙舞狮以及送葬车辆、花圈排长队。违者,由县民政局、县城管执法局和县公安局等单位按职权依法处理。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律火葬,不得土葬;国家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参加非法搭建灵棚的丧葬悼念活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不实行火化的,县人事、劳动、财政等部门一律不予发放丧葬费、抚恤金。
三、禁止非法出售墓地。对县城区周边已自然形成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区只限于本村村民安葬,严禁对外出售。对非法出售墓地的,由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依法处理。
四、严禁在县城区制造、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和封建迷信用品,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县城区从事提供灵棚、乐队等经营性殡仪服务活动。违者,由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等单位依法处理。
五、县殡仪馆要严格遵守殡葬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公示殡仪服务收费价格。严禁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
六、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若情节较轻,由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城管执法局等单位会同街道、社区予以制止;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县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罚;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祁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