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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拆除城区违法建(构)筑物和设施的通告
  • 2017-03-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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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DR—2016—00016

祁政发〔2016〕17号

 

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改善人居环境,进一步规范城区建设秩序,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城区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拆除城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和设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严重扰乱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正常秩序,影响了城市市容市貌,侵占了公共空间,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城区违法建(构)筑物坚决予以拆除。

二、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市民应积极支持配合拆除城区违法建(构)筑物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秩序。

三、全面开展整治,突出拆违重点,集中力量先拆除下列五类违法建(构)筑物: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违法建(构)筑物。

(二)县城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居民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车站、商业街区、公园广场、文化体育设施等侵占公共空间,以及集镇街道中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建(构)筑物。

(三)妨碍重点工程建设的违法建(构)筑物。

(四)影响安全的违法建(构)筑物。

(五)侵占耕地的违法建(构)筑物。

四、各类违法建(构)筑物或设施由权属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管执法局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五、镇(街道)作为辖区内控违拆违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控违拆违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管执法局等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拆除城区内的各类违法建(构)筑物或设施。

六、县财政、市场和质量监管、税务、卫计、公安、法制、消防、环保、广电、房产、电信、自来水、电力、供气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不得为违法建(构)筑物提供行政许可及经营方面的服务。

七、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督促本单位党员干部不从事、不参与违法建设,带头自觉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对正在实施搭建违法建(构)筑物或在规定期限内不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党员、国家公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出现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公安机关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拆违工作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罚,对于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祁阳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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