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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阳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7-04-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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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DR—2016—01013

祁政办发〔2016〕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祁阳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动态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

 

 

 

祁阳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6〕4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的确认、承接、下放、调整及取消均适用本办法。实施行政权力的部门(单位)包括: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受委托承担行政职权的社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事项是指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受委托承担行政职权的社会组织机构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

行政权力事项由行政权力实施机关提出,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相对集中处罚权除外),纳入本级权力清单进行统一管理。行政权力的实施、公开和监督等应当以权力清单为依据。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审改办)依授权承担权力清单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县级权力清单的组织清理、登记备案、编制目录、动态管理、日常监管、考核评估等工作,并经县人民政府授权适时公布权力清单。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权力清单所列行政权力实施机关的职责审核工作,并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对行政权力事项提出调整意见。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权力清单所列行政权力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行政监察部门负责本级权力清单所列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情况的行政监察工作。

政务服务机构负责本级权力清单纳入集中审批的行政权力事项的规范实施,并承担相应配套服务事务的组织、协调、管理等工作。

网格化管理机构牵头负责对下放到村(社区)的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情况的日常管理。

行政权力实施部门(单位)根据本级权力清单行使本单位的行政权力。

第五条 权力清单实行分级管理和统一监管。县审改办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和调整权力清单,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涉密事项除外),并负责管理和监督。县审改办要将权力清单及相关信息报市审改办备案,并接受市审改办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纳入权力清单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明确权力名称、权力类别、设定依据、实施机关等行政权力要素,并按照“一事一流程”的原则,编制每项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涉及收费的,应当明确收费依据和标准、收费方式,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当明确前置审批事项和审批机关。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应当及时申请增加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

(二)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应当及时申请取消、下放或调整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政府取消行政权力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因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

(四)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且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可以由一个部门承担,或者同一部门内行政权力事项的条件和要求相近可以有效整合的;

(五)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下级行政机关可以实施,可以下放管理层级的;

(六)由下级行政机关负责检测、检验,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发证的事项,可以下放管理层级,或者可以交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的;

(七)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八)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九)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对下放的事项,县级部门应与相应的市级部门做好衔接沟通和交接工作。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应当申请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

(一)行政权力的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承办机构、法定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三)行政权力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条 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应按以下程序向县审改办呈报。

对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增加、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审改办提出申请。县审改办审核并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相应调整行政权力清单。

对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的,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审改办提出申请。县审改办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相应调整行政权力清单。

因颁布法律法规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法律法规生效后予以调整。

需下放到村(社区)的公共服务事项,由实施机关向网格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网格化管理部门会同县审改办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清单管理。

对出现本办法第七、八、九条所列情形而行政权力实施机关未按时申请的,要给予通报,并在工作目标管理综合考核中酌情扣分。同时,县审改办依法对相关事项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调整行政权力清单。 

第十一条 权力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依法更新。县审改办应当在行政权力事项的增加、取消、下放、调整等情况审定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目录及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应当同步更新本单位权力清单及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对纳入权力清单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制定标准化实施办法,优化实施流程,编制服务指南,规范实施行为;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探索建立并联审批和联合审批制度,完善部门协商办理机制;探索推行网上并联审批、批量审批,但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权力事项要素和内容,不得将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审批环节、步骤等拆分实施,确需依法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和内容的,应当报经县审改办审核同意;行政许可承诺时限必须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至少压缩“两个三分之一”,即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压缩三分之一后再压缩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对纳入权力清单的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制定标准化实施办法,对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对外公示,并连同行政许可纳入本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及时进行“双公示”。

第十四条 建立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管理系统。政务服务部门应依托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积极探索建立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实现对行政权力事项增加、取消、下放、调整的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化管理。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本单位行政权力信息报送县审改办,县审改办及时与政务服务部门对接,实现目录信息和审批信息资源规范动态管理以及跨部门、跨系统交换共享。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行政权力事项评估制度。县人民政府将权力清单工作纳入部门工作目标管理综合考核内容。

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权力清单的运行、监管、收费、有关中介组织服务、社会评价以及下一年度改善政府服务、提高行政效率的措施,报县审改办。县审改办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会同机构编制、行政监察、政府法制、政务服务、网格化管理等部门对全县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日常监督,客观公正评价一个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汇总分析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村(社区)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村(社区)上年度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情况、本年度工作措施报网格化管理部门,网格化管理部门会同县审改办及相关部门对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同级政府。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行政权力事项监督制度。县审改办对本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设定依据、实施程序、实施条件和实施期限等进行监督,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行政监察部门会同县审改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依法处理、及时纠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对纳入集中实施的行政权力加强动态监管,积极推行集中办理,对未经县审改办审核和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纳入权力清单的行政权力不得纳入中心,对已经本级审改办审核和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取消、下放、调整的事项应及时停止其运行。网格化管理部门牵头抓好下放到村(社区)公共服务事项的日常监管,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纳入指挥平台事件联动处置工作体系,视程度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权力实施机关要制定本部门(单位)行政权力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加强内部监督,并将年度行政权力实施和监督情况报县审改办。

有关职能部门对权力实施机关和村(社区)的督查一年不得少于两次,对行政许可抽查率不得低于70%,对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其他行政权力的抽查率不得低于50%。

第十七条 权力清单应当在县人民政府以及各行政权力实施机关门户网站和受理行政权力申请的办公地点予以公布,完善权力清单查询系统,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权力事项的增加、取消、下放、调整等提出意见、建议,对行政权力实施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

县审改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各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应当畅通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等信息。对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及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八条 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审改办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县行政监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违反作风建设要求影响工作执行力行为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永办发〔2014〕16号)、《中共祁阳县委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祁阳县机关作风效能建设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责任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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