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DR—2017—01002
祁政办发〔2017〕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促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为其单位干部职工个人所得税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应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县地税局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缴纳。
二、县地税局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强宣传,主动与各行政事业单位衔接沟通,安排专人辅导培训,指导代扣代缴义务人利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客户端或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明确专人负责,与银行、税务部门签订第三方协议,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和缴纳,全力推进代扣代缴工作。
四、对代扣代缴工作把关不严、配合不力,造成税款流失或入库不及时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县地税局严格依法处理,同时提请县财政局暂停拨付其财政拨款,并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