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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的通知
  • 2018-04-29 17:42
  • 来源: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作者: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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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办函〔2018〕19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拓宽城乡居民的保障范围,促进我县城乡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 号),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继续在全县城乡居民中开展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补充保险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补充保险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补充和辅助保险手段, 在城乡居民中推行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有利于加强对城乡居民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障,提高城乡居民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

二、主要内容

为确保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简化城乡居民的投保程序和服务流程,选择符合条件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祁阳支公司”)作为承保单位,县人社局、县医保中心和中国人寿祁阳支公司牵头组织实施。

(一)承保机构:中国人寿祁阳支公司。

(二)保费标准:每人每年 3 元(人民币,下同)。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三)参保对象:上年度 12 月 31 日前在我县已缴纳本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城乡居民。

(四)保障范围:以具体保险条款为准, 主要为按政策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提供因意外伤害身故和致残方面的保障。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障理赔金额 1.5 万元; 意外伤残保障理赔金额0.15—1.5 万元,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保险公司根据伤残鉴定等级进行理赔(一级伤残 1.5 万元、二级伤残 1.35 万元、三级伤残1.2 万元、四级伤残 1.05 万元、五级伤残0.9 万元、六级伤残 0.75 万元、七级伤残0.6 万元、八级伤残 0.45 万元、九级伤残0.3 万元、十级伤残 0.15 万元) 。因意外伤害经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伤残的,保险理赔必须符合医保相关文件规定。

(五)保险期限:一年一保(2018 年 1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六)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为标准。

(七)鉴定机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为全县参保伤者意外伤害伤残鉴定机构, 参保人凭中国人寿祁阳支公司开具的意外伤害致残介绍信到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鉴定,鉴定费每人次 200 元(由伤者自负)。县外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公立医院的伤残鉴定书和司法鉴定书同等有效。

(八)理赔时效:从受伤时起,两年内有效。

(九)意外伤残及身故理赔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伤残鉴定书、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意外身故的还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意外身故证明,受益人需提供关系证明。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县人社局、县医保中心、中国人寿祁阳支公司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镇(街道)及相关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确保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精神,利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发动,让城乡居民充分认识开展意外伤害补充保险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投保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优化服务。中国人寿祁阳支公司要提供优质服务,特别是要认真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工作,积极主动按保障范围为被保险人落实政策,严格按承诺时限办理相关业务,确保参保城乡居民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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