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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 2018-04-29 17:29
  • 来源: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作者: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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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办函〔20181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3 27

 

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 及县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1213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政协湖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湖南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湘政办发〔201741 号)和《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永政办函 〔201814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央、省、市驻祁单位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均有承办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的责任。

第三条 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是履行宪法和法律的具体体现,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重要途径。各承办单位要不断增强法治意识、民主意识和公仆意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章 办理原则

第四条 依法办理原则。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第五条 实事求是原则。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研究、处理和答复。对建议和提案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短时期内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要向代表或提案者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条 注重实效原则。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交办。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县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和县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县人民政府办理的提案,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交承办单位办理。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县政协提案需要 2 个或 2 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在交办时明确主办单位、分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八条 调整。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应当自交办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申请退回,并说明情况,提出调整意见,经县政府法制办同意后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交其他单位,调整期限过后,不再进行调整。

第九条 承办。承办单位要选派人员专门负责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综合管理,收到建议和提案后要认真清点、登记、核对,及时呈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召开交办会议,将建议和提案落实到具体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

第十条   联系沟通。承办单位应当利用电话、电子邮件、微博微信、寄送资料等方式,加强与代表和提案者的联系, 可采取协商座谈、现场办理、登门走访、专题调研等“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代表和提案者参与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的办理。

第十一条   审核。对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的答复意见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由经办股室起草, 分管负责人初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重点审核该解决的问题是否已解决,答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精准。

第十二条 答复。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由 2 个或 2 个以上单位办理的,由承办单位分别答复代表和提案者。答复意见要开门见山,做到文字精炼、用语规范、逻辑清晰、内容实在。

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应当自交办之日起 3 个月内答复代表和提案者;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 办理和答复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的答复意见应当使用单位公函纸,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编制文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经办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答复意见首页右上角应注明办复结果类别,建议和提案办复结果类别分别为: A”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在本年度内能够解决的,或针对所提问题已有相关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 B”类,所提问题从交办之日起三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经制定解决措施或已列入工作计划, 并明确答复办理时限的;“C”类,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从交办之日起三年内难以解决的, 或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

对县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对县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将答复意见寄送前三名提案人;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将答复意见寄送提案单位。内容相同的建议或提案,应分别行文答复。建议答复意见除主送县人大代表外,还要抄送县人大联工委、县政府法制办;提案答复意见除主送提案者外,还要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县政府法制办。

第十三条 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县人大代表建议、县政协提案的答复意见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应依法向社会公开。

承办单位按照“ 谁办理、谁答复、谁公开”的原则,通过政府网站、微博微信、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 在答复代表和提案者后 1 个月内公开县人大代表建议、县政协提案的答复意见。

县人大代表建议、县政协提案的答复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承办单位应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落实。对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答复时承诺的事项要兑现,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事项要跟踪落实,已经解决或者确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未能解决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代表和提案者。

第十五条    总结。承办单位应在每年 9 月底前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总结, 并分别送县人大联工委、县政协提案委, 内容包括办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今后改进工作的意见等。

第四章 办理制度

第十六条 目标管理制度。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做到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程序规范、保证质量、注重实效。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列入全县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 检查督办制度。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办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催办、督办、检查、考核, 可采用电话联系,下发催办、督办通知书,编发通报,现场检查等形式,全面、准确地掌握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检查督办制度,确保按时完成办理任务。

第十八条 重点办理制度。县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的建议、县政府领导牵头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县政协重点提案的办理工作,  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确保办理工作取得实效。在办好每件建议和提案的基础上,承办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研究确定本单位重点办理的建议和提案, 采取有效措施办出成效。

第十九条 征求意见制度。县政府办统一印制 《办理建议提案征求意见表》,由承办单位随答复意见寄送代表和提案者,了解代表和提案者对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条 重新办理制度。代表和提案者对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并在收到反馈意见后 1 个月内再次答复。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负责。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工作队伍。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法制办加强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指导,提高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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