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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祁阳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8-06-04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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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发〔201750

 

 

祁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祁阳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祁阳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祁阳县人民政府

20171229

 

 

祁阳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盐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63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推动企业做优做强,逐步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盐业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

突出食盐安全。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加强企业规范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保障食盐质量,实现科学补碘。

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加强工业盐管理,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优化资源配置,实施兼并重组,促进企业做优做强,为盐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注重统筹兼顾。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在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突出食盐安全,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坚持依法治盐。完善相关法规政策配套措施,严格执行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

(三)工作目标。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以完善体制机制为重点,逐步建立政企分开、监管到位的盐业管理体制;建立食盐安全保障体系,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优化资源配置,释放市场活力,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从20171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从201811日开始,对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依照新的规范条件重新审核。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1.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我县不再上报核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生产企业数量只减不增。

2.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我县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依照国家新颁发的食盐批发企业规范条件,从201811日开始,对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依照新的规范条件重新审核。

3.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分阶段稳步推进剥离县盐业公司(县盐务管理局)承担的盐政执法职能。

第一阶段(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71231日止):保持原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不变,县科经委主管全县盐业和食盐专营工作,县盐业公司(县盐务管理局)负责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并接受县科经委的指导和监督。盐业市场执法人员相对固定和独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县政府给予盐政执法经费保障。

第二阶段(自201811日起):食盐专营行政职能重新明确为县食药工商质监局负责,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从县盐业公司(县盐务管理局)剥离,移交县食药工商质监局负责,撤销县盐务管理局,由县食药工商质监局负责盐政执法和监督工作。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力量,保证盐政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实现政企分开,平稳过渡。

县科经委作为全县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制定全县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保证盐业发展稳定;县食药工商质监局负责管理本县的食盐专营工作。县科经委要与县公安、卫计、食药工商质监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加快建设我县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

4.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盐业法规政策。根据国家新修订颁发的《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确保依法治盐、依法行政。

(二)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完善食盐储备制度。

1.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2.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我县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县发改委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县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3.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取消对小工业盐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县科经委要按照“放管服”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县食药工商质监局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

4.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完善食盐储备制度,修订《祁阳县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为防范市场风险,合理研究确定食盐年度储备量,并尽量依托现有的仓储能力实施动态储备;县级财政预算应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并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应按月建档记录食盐储备情况,食盐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本企业上一年度月均食盐销售量,最高库存量不得高于本企业上一年度季均食盐销售量。县科经委要密切监测食盐市场动态,定期抽查企业食盐储备情况,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原碘供应按照现行方式管理。

(三)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1.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县科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工信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食盐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并定期将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拟进入食盐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托“信用湖南”等网站公示公开,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食盐批发企业要落实食盐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2.加强科学补碘工作。落实国务院《食盐加碘防止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县卫计委负责落实食盐加碘标准、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负责划定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

3.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县科经委负责全县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祁阳县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县应急办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县科经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成立祁阳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协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县编委办、县发改委、县科经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商粮局、县卫计委、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食药工商质监局、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金融办、县盐业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解决我县盐业体制改革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科经委,负责盐业体制改革日常工作。

(二)强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盐业体制改革的宣传力度,消除模糊认识和片面理解,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社会稳定、民心安定;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反映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成果,披露一批制贩假盐典型案件,形成对制贩假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震慑力,营造良好的盐业体制改革舆论氛围。

(三)明确任务,抓好责任落实。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明确的工作内容,结合责任分工,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将各项任务细化,强化工作责任落实,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改革有序推进和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四)加强监管,打击制贩假盐。要建立打击制贩假盐长效机制,继续开展制贩假盐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排查食盐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坚决制止趁改革之机扰乱我县食盐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营造推进盐业体制改革的良好环境。

 

附件:祁阳县盐业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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