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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阳县关闭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备用金退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8-06-04 08:10
  • 来源: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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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办函〔201783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祁阳县关闭煤矿矿山地质环境

恢复治理及备用金退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祁阳县关闭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备用金退付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9

 

 

 

 

 

祁阳县关闭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

备用金退付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全面恢复原生态地质环境,根据《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发〔200421号)、《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试行)》、《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试行)》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关闭煤矿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退付和处置商业性煤炭探矿权补助方案〉的函》(湘国土资函〔200430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有效防治矿山开发引发的生态破坏和地质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督促采矿权人积极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采矿权人需依法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备用金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核实后退付到县级财政专户。经县政府验收合格后,备用金退付采矿权人。

二、验收标准

关闭煤矿应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坚持“宜林则林、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原则,对矿山范围内所有地质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恢复治理。

(一)地面建(构)筑物。拆除原矿山企业开展地面生产生活的废、旧、危建(构)筑物(要利用的除外,但必须有接收单位和相关合同协议,并经镇村两级同意),消除安全隐患。如原矿区用地转型办养殖场或建设用地的,需提供农用地备案手续或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验收时,未能提供农用地备案手续或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预留10%的备用金不予退返。

(二)土地整理复垦。原矿山活动过程中因地表挖损、地下采矿与抽排地下水引起的地面塌陷和因矿山“采、选、治”排放固体废物、废石、废渣而遭破坏、压占、污染的土地,均需进行土地复垦,经综合整治使其恢复到可供重新利用的状态。土地整理复垦要按照《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相关技术要求严格落实到位。要求土地平整(包括清除煤矸石堆、废旧厂房、工棚等建筑垃圾),整理坡度在25度以下,覆土厚度为自然沉实土壤0.3米,取土条件好的区域要达到0.5米。

(三)植被生态恢复。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土地复垦为林地的要选择适宜树种,1年山树苗要求30厘米以上,植树密度1.5*1.5米;1年松树容器苗要求10厘米以上,植树密度1.5*1.5米;2年樟树树苗、红叶四楠苗胸径要求2厘米,高1.5米以上,植树密度2.0*2.5米。同时,大于25度以上的边坡可选择一些乡土树种如苦枥子树、泡桐树种植或种草。经补植补绿抚育管护后,一年后植树成活率80%以上;两年后植树成活率90%以上,郁闭度30%以上。

三、验收程序和备用金退付规定

(一)矿山恢复治理设计与施工

1.为确保治理效果,关闭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要聘请专业技术单位通过现场勘测、调查走访,结合原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含土地复垦方案),对矿山恢复治理进行设计,并征求镇(街道)、村(社区)意见后,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含土地复垦和矿山复绿)施工设计图与实施报告,并经相关专家审查通过。

2.采矿权人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含土地复垦和矿山复绿)施工设计图与实施报告进行治理工程施工。治理工程施工时需聘请专业队伍,设计技术单位要进行现场指导。

3.专业技术单位由各矿山企业自行聘请,专业技术单位需派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勘查设计,指导施工,同时参与验收工作。

(二)申请验收

为保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植被生态恢复成效,关闭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和备用金退付采用“分两年分期验收、分期退付”方式,验收分为初验收和恢复治理验收。采矿权人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申请验收报告;(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缴存票据复印件;(3)验收工作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初验收的程序、标准和备用金的退付

1.初验收程序。(1)采矿权人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由县政府组织现场初验收,验收人员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创森创绿办、所在地镇(街道)相关人员组成。(2)验收未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采矿权人整改工作完成后可再次申请初验收。

2.初验收标准:(1)地面建筑基本拆除到位,消除了安全隐患;(2)土地复垦基本到位(主要察看土地整理及复土情况);(3)植树(种草)成活率在60%以上。

3.备用金退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初验收合格,采矿权人可申请退付50%的备用金;初验收未达到标准的,但开展了相关工作的,退付30%备用金用于下阶段整改工作,整改验收合格后可申请再退付20%的备用金。

(四)恢复治理验收的程序、标准和备用金的退付

1.验收程序。初验收合格一年后,采矿权人可申请恢复治理验收。验收由县政府组织,验收人员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创森创绿办和所在地镇(街道)相关人员组成。恢复治理验收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察看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对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施工设计图与实施报告内容查看实施情况,检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质量。

2)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矿山所在村(社区)、组及村民代表对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意见。

2.验收标准。恢复治理验收标准按本方案第二条执行,具体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施工设计图与实施报告内容为准,并提交验收资料。现场验收人员填写验收表格,定性验收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恢复治理,采矿权人整改到位半年后可再次申请验收。

3.备用金退付。按照分两年分期退付的要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的,采矿权人可以申请退付剩余备用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祁阳县关闭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刘军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创森创绿办和相关镇(街道)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二)明确职责分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由相关镇(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协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做好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备用金退付到县财政专户的相关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的管理、审核和拨付工作。关闭煤矿必须处理好因矿山地质环境破坏造成的有关历史遗留问题。

(三)严格依法处理。根据《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采矿权人逾期不治理和整改治理验收仍不合格的,备用金不予返还,由所在地镇(街道)组织恢复治理,所需资金从该矿山采矿权人缴存的备用金抵扣,所缴备用金不足以抵扣的,不足部分由县政府依法向采矿权人追缴。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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