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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8-10-29 14:29
  • 来源: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作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QYDR—2018—01001

祁政办发〔2018〕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祁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9日

 

祁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政府投资管理机制,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和《永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试行)》(永政发20185)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

    (四)国债资金;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六)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含PPP)所筹资金;

    (七)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一)县发改委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统筹,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权限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会同县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政府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计划;负责投资规模调整审批,以及项目稽察、代建、招投标管理、投资后评价、重大项目调度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     

(二)县财政局是政府投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年度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资产划拨批复,以及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评审、重大和较大工程变更造价审查、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

(三)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程审计监督。 

(四)县政府法制办负责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的审查管理。

(五)县纪委(监察委)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单位及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实施监察及廉政建设监督。

(六)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及其他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

(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代建、勘察、设计招标事项;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进行节能审查和核准招标事项;

(四)用地审批、用地规划许可、勘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审批(备案)等; 

(五)依法招标采购、招标控制价评审、施工(采购)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六)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七)竣工验收;

(八)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九)产权办理、资产移交。 

目开工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项目开工前的审批环节简化归并为四个环节:即立项审批(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许可证审批四个环节,由职能部门牵头,分阶段推进并联审批。各审批环节有关审批事项,一律纳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项目申报。县直各部门、镇(街道)、经开区依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行业、区域发展规划拟订未来三年建设项目,向县发改委申报。原则上每年的第三季度末完成下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工作。县发改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报县政府批准后纳入县政府投资储备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进行初审,直接纳入储备项目库:

(一)已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

(二)已列入国家或省、市、县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的。

第七条  前期论证。通过初审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立即开展立项、规划论证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估、节能审查、社会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用地许可、规划许可等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应在120天内完成,由县发改委定期通报前期工作完成情况。

    第八条  计划审定。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在每年第四季度根据下年度政府投资可用财力总规模、入库项目轻重缓急、政府投资外其他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拟订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时序建设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县委常委会议审定,由县政府下达计划。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是已纳入储备项目库的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一)已列入国家或省、市当年下达的投资专项计划;

    (二)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实施的项目。

    第九条  计划执行。严格实施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安排,应优先重点工程和保障社会民生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中央和省投资项目的配套。

(二)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原则上不办理立项手续,不安排资金和用地指标。计划外新增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县委、县政府研究批准,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县发改委申报,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拟定调整方案,报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

    (四)未按年度计划或经批准的调整计划完成项目建设的单位,须向县政府说明原因。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勘查设计、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并参与工程造价控制(项目单位具备相应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各类咨询报告(文本、图件)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评估、审查、批复。除国家和省市另有专项规定外,对于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一律不得委托评估;对已评估的事项,不得重复评估。建设项目审批中所涉及的评估论证或专家评议,一律由相应的审批职能部门承担费用,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按规定需要审批项目建设建议书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附主管部门意见)或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县发改委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设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向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并依规进行环保、防洪、通航、消防、地震、人防、节能、气象等专项审查或评估。报县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建设建议书,应当附以下文件:(一)有关建设标准或建议依据文件;(二)县财政部门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三)国家、省、市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经县发改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项目建设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可以规定有效期,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规定向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进行初步设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其建设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额进行控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县发改委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出具的以下文件:

(一)县住建局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新增划拨用地项目);

(二)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涉及占用林地项目,由县林业局出具林业用地预审意见);

(三)县财政局出具的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

(四)国家或省、市、县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其中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费用。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设计方案等文件资料进行初步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设计方案,做好市政公用、环卫配套、人防工程、建筑节能等专项设计。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送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不得批复初步设计。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初步设计时依据有关规定同步编制设计概算并向概算审查部门报批。

第十六条  预算在3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报县财政评估部门评审。评审部门要加快审查速度,预算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受理1个月内完成审查;预算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受理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需要立即开工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相关职能部门从速从简审批,可先开工,事后及时补充完善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章  投资控制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以内。 

(一)政府投资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二)项目主管部门和概算审批部门对项目概算管理负监督责任,按照批复的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招标、项目施工、重要设备及原材料采购等重要环节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三)项目建设单位对概算控制负直接责任,按照批复概算严格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设计、监理、评估、勘察、施工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五)未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小额(2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按项目建议书的投资规模进行控制。

第十九条  项目应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的原则进行初步设计。 

(一)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以内的(不含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管线迁改费),须先报投资主管部门核定额度后由概算审批部门批复。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的(不含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管线迁改费),或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以及建设规模、方案设计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投资主管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修改初步设计及概算,重新报批。 

第二十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批复的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及其基本预备费之和。

第五章  概算调整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获批复或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事前向投资主管部门正式申报,由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评审后报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同一项目原则上仅允许申请调整一次。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调整概算,由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评审后报批。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整投资概算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的补充协议(合同);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

  (五)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未超过原核定概算10%(不含),或虽超过10%但超概算额度500万元以内(含)的,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对于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投资主管部门委托评审后核定调整。其中,需县财政追加资金安排的,应征求县财政部门意见。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且超概算额度500万元以上的,须由县审计局进行审计,县发改委根据审计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如未按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明确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由县发改委按规定程序批复调整,报县政府批准。

第六章  招标投标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前期手续办理不到位、资金安排不到位、土地征拆不到位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

    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修正版)》规定规模以下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按《祁阳县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祁政办发〔201733)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  招标挂网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招标文件分别报行业监管、发改、财政等部门会审,会审后送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再报分管副县长和县长批准。

第二十九条  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亲笔签署统一格式的书面承诺书。对投标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予以承诺,并保证中标后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承诺书、无商业贿赂记录证明、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证照及相关资料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到投标现场提交。

第三十条  行业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标后监管责任制,项目实施后,每月不少于一次到现场开展对中标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中标企业转包和非法分包,严格按中标价签订合同,工程款只能支付到中标人基本账户。发现未履约的,责令中标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中标人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对中标人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列入行业管理部门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县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和建设。招标人应依法要求中标人严格履约,招标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投标人资质挂靠或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对招标人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对行业监管部门和投标人中标后监管行为进行抽查。

第七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一条  积极推行项目代建,项目代建管理按《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1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基本建设环节、中介服务、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必须签订合同。工程未签订施工合同、未获得施工许可的不得动工建设。合同管理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合同签订时,应明确下列事项:

(一)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址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每个钻点扣除该项目勘察费的5%。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0%以上的,不支付勘察费。

(二)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减金额在施工合同价5%10%(不含10%)的,扣除30%的设计费。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减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0%及以上的,不支付设计费。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监理单位弄虚作假、超越权限,导致虚增工程量、多计价款的,不支付监理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给项目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文件、施工图等。

    工程确需变更,且绝对值累计超过工程合同价格10%或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变更提出方须拟订两套以上变更方案,编制造价对比分析表,经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县政府批准。紧急处险或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可经县政府同意,现场确认并保存工程变更图片、影像等资料后实施。

    工程变更须先批准再实施,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变更审批件是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变更增加的工程费用不得进入工程结算。

第三十四条  工程现场签订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同时进行计量、现场签证、现场录入。如特殊紧急情况不能保留现场的,须及时做好和保存现场草签记录、影像等完整资料,7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相关程序和手续,事后补签不予认可。建设单位签证人员必须为正式在职在编人员。

30万元及以上的隐蔽工程,隐蔽前建设单位需向县发改委报备,并保存相关影像资料。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印发联合验收纪要。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法定质保期满后必须进行项目后评价。工程质量保证金根据项目后评价评估意见支付。对提前支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予以追回,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三十八条  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工程结算。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编制工作。结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送县财政部门审查。项目上报工程结算经县财政部门核减额度达10%或500万元及以上的,按本规定第四十九条处理。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审查,其中工程结算1000万元以下项目须在2个月内出具审查意见,1000万元以上项目须在3个月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四十条  财务决算。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结算完成15个工作日内按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编制财务决算并报告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应在3个月内完成评审并出具审查报告。

    第四十一条  建设资金管理和支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设立专账,专款专用,由县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统一支付标准和支付流程,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投资计划批复文件和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县政府法制办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县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县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采用资金补贴形式的,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使用政府投资公司融资资金的项目,由政府投资公司参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模式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按《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1号)执行

    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工程结算报告出具前累计支付资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60%,确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须经县财政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报常务副县长、县长批准。严禁超概、预算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必须按合同金额的3%预留。

工程变更增加部分在工程结算报告出具前不得进行单独支付。

第四十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下列程序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研究经费,项目审批的评估评审费用,以及项目开工前的咨询论证和报批报建所发生的费用。其中,项目前期研究经费是指职能部门所承担的项目谋划储备、规划论证、专项课题研究、相关标准体系制定等。项目开工前的咨询论证和报批报建费用是指具体项目的建设方案研究、专项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测量测绘、勘察、设计等咨询论证工作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办理用地手续等报批报建需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税费。 

(二)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前期研究单位或建设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县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县财政和建设单位按比例承担。

(三)由政府投资公司承担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政府投资公司承担。前期工作经费由县财政部门先行安排了前期工作经费,但后期由政府投资公司筹资和承担的项目,应予以扣还。 

(四)县发改、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城管执法等职能部门使用的前期研究经费由县发改委统筹安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的工程变更费用按照变更管理规定办理支付。项目因政策性原因调价引起的费用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予调价和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结算后,按审核结果和合同办理支付。若政策性调价涉及到项目超概算的情况,将其列入超概算原因一并纳入投资规模调整批复范畴,对于项目因政策性原因调价引起的变更费用,在结算报告中单独列示。

  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再抽审管理。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已完成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再抽审。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审查,其他项目抽审率不低于10%。所审工程项目结(决)算核减额度达10%或500万元以上的,按本规定第四十九条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中介机构管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操作、出具严重失实报告或结论等行为的,行业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通报;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参与祁阳县政府投资中介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考核后评价管理。建立政府投资稽查、年度考核和后评价机制。考核和稽查评价纳入考核范围,作为单位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项目绩效评估结果向县政府常务会议通报。后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质量安全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行政负责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和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发生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参建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项目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项目公开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程档案管理和信息公开,在县政务内网全面公开项目相关信息,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现场显著位置设立永久标识,详细载明竣工日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等信息,广泛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暂停投资安排,或收回建设资金,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三年内暂停该单位项目审批或投资安排。

(一)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内容和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的;

(三)故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或者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所报工程概算经审核部门核减额度达10%500万元及以上的,预(结)算经县财政局核减额度达10%或500万元以上的;

(七)工程法定质保期满后未申请后评价的;

(八)利用虚假工程、虚报项目、虚假签证等行为套取建设资金的;

(九)未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档案的;

(十)其他违反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条  行政部门管理。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问责;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行为未制止或制止不力的;

(二)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立项、环评、可研、勘察设计和概算、规划用地等批复或许可的;

(三)违反规定批准超规模、超标准、超估算和概算的;

(四)干预、干涉、插手招投标活动的;

(五)违反规定拨付资金的;

(六)因工作程序不到位致使审查或监督结论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纪委(监察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办法中未规定或未明确的事项,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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