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DR—2018—01002
祁政办函〔2018〕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逐步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水平,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救助水平和特困供养人员保障标准的通知》(永政办函〔2018〕29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自2018年1月1日起,提高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水平和特困供养人员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救助水平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30元/月,人均救助水平达到32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270元/月,人均救助水平达到170元/月。
二、提高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7200元/年,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4500元/年,集中特困供养人员提高到7200元/年。
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费分别按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分之一、六分之一、十分之一执行。即全护理人员护理费5000元/年/人,半护理人员护理费2500元/年/人,全自理人员护理费1500元/年/人。对于全自理的,为其购买住院医疗期间照料护理保险后,不再发放照料护理资金。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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