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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阳县畜禽养殖场退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9-03-19 15:54
  • 来源: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作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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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办函〔2018〕6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祁阳县畜禽养殖场退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9日

 

祁阳县畜禽养殖场退养工作实施方案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我县农村人居环境,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加速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湘政办发〔2017〕29号)、《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湘政办发〔2015〕53号)以及《祁阳县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开展美丽乡村“一拆二改三种四清洁”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祁政办发〔2018〕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分类实施、择重退出、逐步到位”原则,以源头管控为重点,强化养殖场退出拆除机制,鼓励禁养区内养殖场主动退养拆迁,并给予奖励或补偿(以下简称奖补),以实现禁养区全面禁养,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促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

二、组织领导

成立祁阳县畜禽养殖场退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周新辉同志任顾问,县委副书记、县长金彪同志任组长,相关县级领导任副组长,县监察委、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畜牧水产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科经委、县食药工商质监局、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畜牧水产局。

三、奖补依据

(一)《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二)《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对禁养区内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关停或搬迁补偿。”

(三)《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划定前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划定前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因建设项目和设施被拆除或者关闭,导致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四、奖补范

(一)全县禁养区范围内长期从事畜禽养殖的养殖场。

(二)因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要求退养及因其他原因要求退养的养殖场。

五、奖补原则

(一)在规定时间内,养殖栏舍以平地为标准拆除到位,并断水断电,及时清理到位畜禽废弃物,经验收通过,给予奖补

(二)《祁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祁政办发〔2014〕22号)出台后,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养殖场(户),不予奖补并依法强制拆除。

(三)未按规定退出的,应予依法强制拆除并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奖补资金。

六、奖补标准

(一)实有栏舍面积按8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补。在规定时间内所有养殖栏舍按标准拆除到位,经验收合格,另外再给予20元/平方米奖补。

(二)奖补资金以养殖栏舍面积计算,栏舍面积测量以墙体为界,饲料加工房等附属设施按25%折算为栏舍面积,其他建筑面积不进行奖补

(三)奖补资金分配存在异议的,由养殖场(户)与有关人员协商处理,并签订奖补资金分配协议交县财政备案,县财政按其资金分配协议分别打卡发放。

七、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由县畜牧水产局牵头,根据《祁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祁政办发〔2014〕22号)规定,对全县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和其他因县域经济发展需要等原因要求退养的养殖场(户)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初步掌握全县退养畜禽养殖场(户)基本情况。(牵头单位:县畜牧水产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镇(街道)复核。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全县“三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和前期摸底情况,逐场逐户进行复核,并填写《祁阳县禁养拆除核查表》。(牵头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畜牧水产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

(三)分步实施(2019年6月30日前)

第一阶段(2018年12月1日—2019年1月31日):全面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核心景区,乡村振兴示范点、现代农业示范园核心区内,中央、省、市环保督察交办,省、市巡察交办以及其他污染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畜禽养殖场(户)的退养搬迁工作。(牵头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畜牧水产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

第二阶段(2019年2月1日—3月31日):全面完成大中型水库500米范围内,白水、祁水两岸500米范围内,学校、中心医院500米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户)的退养搬迁工作。(牵头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畜牧水产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

第三阶段(2019年4月1日—6月30日):全面完成居民集中区、县、镇(街道)中心城镇(含规划区),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及其他原因需要退养的畜禽养殖场(户)的退养搬迁工作。(牵头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畜牧水产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

八、工作流程

(一)现场测量。经镇(街道)和县直相关部门复核无异议后,县畜禽养殖场退养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范围内的退养拆除对象逐场逐户进行现场勘测,测量养殖场栏舍面积,厘清手续情况,现场制作栏舍平面图,并签订《祁阳县退养拆除协议书》,场(户)主签字核实后建档,做到标准统一。(牵头单位:县畜牧水产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退养拆除。退养拆除行动按照“镇(街道)负责、村(社区)为主”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退养户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将养殖栏舍以平地为标准拆除到位,并断水断电。对逾期不自行退养拆除的养殖场,由所在地镇(街道)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牵头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畜牧水产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县科经委)

(三)资金拨付。退养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拆除到位后,向县畜禽养殖场退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填写《祁阳县退养拆除验收表》,对按时退养的养殖场(户),坚持“拆除一户、验收一户、兑现奖补一户”。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拨付到退养养殖场(户)主账户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整合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剩余部分从相关资金中整合。(牵头单位:县畜牧水产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九、责任分解

镇(街道):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退养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负责组织与本辖区内需要退养的养殖场(户)主签订退养协议书及不再在禁养区、限养区从事养殖承诺书;负责督促退养场(户)自行拆除;依法组织强拆工作。

县畜牧水产局:为全县畜禽养殖场退养工作牵头单位,负责退养工作协调、调度;会同县环保局、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及相关镇(街道)开展退养调查摸底、栏舍面积测量等工作。

县环保局:依法责令退养场(户)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以罚款,并报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县国土资源局:强化土地使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土地修建养殖场的行为,对未按有关规定报批,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的,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责令其恢复原貌、注销已退养养殖场的土地使用权。

县住建局:指导、协助各镇(街道)整治和拆除违法搭建的畜禽养殖场。

县林业局:强化林地使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修建养殖场的行为,对违法占用林地的,依法进行处罚、责令其恢复原状。

县水利局:强化湘江河流域及其支流,小Ⅱ、小Ⅰ及大中型水库周边畜禽养殖业排污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统筹安排退养奖补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县公安局:密切配合有关单位开展退养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对阻碍退养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打击。

县科经委:负责督促国网祁阳县供电公司强化对养殖场(户)的供、用电管理,对退养场(户)按规定停止供电。

县食药工商质监局: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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