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拥军:
公民身份号码:4329**********4779
地址:祁阳县羊角塘镇泥秋塘村2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15日对你在祁阳县羊角塘镇石井村开办的碎石加工厂现场检查,发现你擅自建设碎石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项目总投资150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 第44号令),该项目为砂石加工类,属于报告表项目,该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
以上违法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22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字〔2019〕154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祁阳村镇银行
户名:祁阳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0855119110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祁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祁阳分局
201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