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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祁环罚字〔2019〕124号
  • 2020-01-07 15:51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 作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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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富生(祁阳县白水镇黄富生塑胶厂业主):

身份证号码:4329**********2870

地址:祁阳县白水镇新中村九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17日对你开办的祁阳县白水镇黄富生塑胶厂现场检查,发现你塑胶厂的原材料、废包装物等固体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固体废物扬散、流失。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2月18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字〔2019〕162 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0年1月18日前改正。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祁阳村镇银行

户名:祁阳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0855119110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祁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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