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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祁环罚字〔2020〕3号
  • 2020-04-01 15:38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祁阳分局
  • 作者:永州市生态环境祁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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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中医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12144814444OF

地址:祁阳县金盆路与长虹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赵志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省、市生态环境督察办与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0114日对你新院进行了检查,发现你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新院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于20141028日投入使用,违法运营至今;2、新院二期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3、新院一期工程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含泥污水未按要求进行压滤由湖南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吸污车直接运走。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213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字〔20202号)告知你院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院于2020217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请求我局给予减轻或免予处罚。

针对你公司申辩书中提出的申辩理由,经我局案审会研究,认为:

1.鉴于你院对违法行为认识较好,积极进行整改且取得初步成效,我局决定对你院“新院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新院二期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的违法行为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法定额度从轻处罚。

2.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含泥污水未按要求进行压滤由湖南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吸污车直接运走的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待案件进一步调查,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定性后,再另行做出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对你院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新院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违法运营至今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00);

2、对新院二期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祁阳村镇银行

户名:祁阳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0855119110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祁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祁阳分局

                                20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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