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祁阳县鑫航废品回收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1MA4Q6KJ22N
身份证号码:431121********8416
地址:祁阳县浯溪街道办事处唐家岭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3日对你在祁阳县浯溪街道办事处唐家岭村开办的废品回收站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回收站废铁露天堆放、场地未完全硬化、四周未围挡。
以上违法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14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字〔2020〕17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祁阳村镇银行
户名:祁阳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0855119110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祁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