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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祁环罚字〔2020〕15号
  • 2020-05-15 10:12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 作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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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冬云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Q7JCA6W

地址:祁阳县潘市镇钢铁村五组

投资人:李冬国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0417日对你农场位于潘市镇钢铁村和荷花村(现改名荷塘村)的两个分场分别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农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建设氧化塘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2、沼气池老化运行不正常

以上违法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0年423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字〔2020〕33号)告知你农场享有听证权和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农场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


行陈述和申辩。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三十九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农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小写:30000元)。

限你农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祁阳村镇银行

户名:祁阳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0855119110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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