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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祁环罚字〔2020〕24号
  • 2020-07-21 10:53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 作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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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4日对祁阳县浯溪街道办事处滨湖东路原鑫隆宾馆场地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擅自于2020年4月1日开始对原鑫隆宾馆场地进行改造装修,用于给祁阳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作为专科医院使用,建设规模为50张床位,总投资303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 第 44 号令),床位数大于20张,小于500张的医院、专科防治院等卫生机构,属于报告表项目,你公司未依法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违法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字〔2020〕39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叁万零叁佰元整(小写:¥303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祁阳村镇银行

户名:祁阳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0855119110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祁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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