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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祁)字〔2023〕3号
  • 2023-03-21 10:54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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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柏达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LXADB3G

地址:祁阳县七里桥镇观音堂社区4组

法定代表人杨斌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于2023年2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产场内靠近居民住房的料仓未密闭;料仓配套安装的喷淋设施及雾炮机未使用,卸载铲装物料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224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3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13通用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小写:¥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永州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18473651101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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