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辉(三口塘种猪场承包养殖者):
公民身份号码:43042********55074
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堤北路3号温氏科技园E区四幢2 A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1日对你承包养殖位于祁阳三口塘镇嶷山村的种猪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承包的三口塘种猪场应急氧化塘四周未采取防渗防漏措施。2、部分养殖废水未经收集处理,通过集粪池旁水沟流入两个未经防渗防漏处理的土坑内,坑内水质呈黑色,集粪池旁边有随意丢弃的小猪尸体。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7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祁)〔2023〕3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未要求举行听证,但于2023年3月8日向我局提交《关于申请从轻处罚的报告》。鉴于你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污染,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召开案审会,认为你符合从轻处理情形,决定对你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中表5-1裁量表“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和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要求,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小写: ¥3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18473651101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