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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祁)字〔2023〕42号
  • 2023-12-08 10:18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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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祁阳市顺恒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6803212371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白水镇永兴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铁球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接群众举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利用水泵从废水沉淀池内抽取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PVC管道外排至荒地。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8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祁)告字〔2023〕45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违法持续时间较短,环境危害后果不大,同时积极配合整改,对排放的污染物及时进行了清理,主动消除环境影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五条“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意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或赔偿,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作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罚情节的证明材料”之规定,你公司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减轻处罚的情节。经我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18473651101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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